毀棄損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字,110年度,470號
TCDM,110,中簡,470,20210520,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中簡字第47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喬程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
年度偵字第24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楊喬程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應補充「職務報告、車輛 詳細資料報表」外,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楊喬程所為,係犯刑法第354 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三、爰審酌被告與告訴人互不相識,因遭不明之人以水潑撒,一 時氣憤,竟以腳踢踹之方式,毀損告訴人停放在該處之機車 之犯罪手段、所生損害,暨被告坦承犯行,惟迄今並未賠償 告訴人所受損害之犯後態度,兼衡其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 貧寒之家庭經濟狀況、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54 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 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楊仕正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蔡逸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葉俊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0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甘股 110 年度偵字第2479號
被 告 楊喬程 男 19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巷000弄
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喬程於民國109 年11月25日22時10分許,搭乘張子傑駕駛 牌照號碼AMQ-9765號自用小客車,在臺中市○○區○○路0 段000 號前停等紅燈時,因遭不明之人以水潑撒,一時氣憤 ,竟基於毀棄損壞之犯意,以用腳踢踹之方式,毀損林鈺涵 停放在該處之牌照號碼MRD-5396號普通重型機車,致該機車 之前面板、左側蓋、中央後蓋、反光片及右前方向燈殼等處 破損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林鈺涵
二、案經林鈺涵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楊喬程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林鈺 涵指訴之情節相符,並經證人張子傑於警詢中證述屬實,復 有監視錄影檔案光碟、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及上述機車受 損照片等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 堪認定。
二、核被告楊喬程所為,係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檢 察 官 楊仕正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書 記 官 甘獻基
附錄:
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萬5 千元以下罰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