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建築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字,110年度,270號
TCDM,110,中簡,270,20210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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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中簡字第27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吟潔




上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10 年度偵字第145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吟潔違反依建築法規定停止供水、供電之建築物,非經主管建築機關審查許可,不得擅自接水、接電或使用之規定,未經許可擅自接電、使用,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4 行記載之「姓名、 年籍均不詳之地主」更正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證 據並所犯法條欄第7 行記載之「13張」更正為「14張」外, 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二、按依建築法規定停止供水或供電之建築物,非經直轄市縣( 市)(局)主管建築機關審查許可,不得擅自接水、接電或 使用,為建築法第94條之1 前段定有明文。而參諸該條之立 法理由為:為落實執行停止供水、供電之規定,爰明定經停 止供水、供電之建築物,非經主管建築機關審查許可,不得 擅自接水或接電;並明定非經許可擅自接水或接電者之處罰 規定。是該條之立法目的及所保護法益,係用以維護公權力 之尊嚴及公益目的之達成,若受斷水斷電之建築用戶擅自違 反該行政措施,造成該行政目的無法達成或公益受戕害,即 有違反該法條之情形,且依該條之立法意旨並未限制接水、 接電之對象、範圍及目的,縱令自備發電機發電、非為營業 使用亦違反該法之規定。是被告於110 年2 月4 日具狀辯稱 :其僅係短時間使用發電機開啟照明,欲搬運將逾期之高價 存貨,並未用以繼續營業,應為無罪之諭知云云,自無可採 。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建築法第94條之1 之未經許可擅自接電、 使用罪。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違反建築法規定而無視 主管機關之禁令擅自啟動置放在屈臣氏中科店之發電機之犯 罪手段、其犯罪動機及目的係為將置放屈臣氏中科店內之有 效期商品取出,以免公司損害擴大,兼衡被告擅自接電、使



用之時間、教育程度、犯後態度、無前科紀錄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建築法第94條之1 ,刑法第11條前段、第42條第3 項前 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林依成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蔡逸蓉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葉俊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建築法第94條之1
依本法規定停止供水或供電之建築物,非經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審查許可,不得擅自接水、接電或使用;未經許可擅自接水、接電或使用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145號
被 告 林吟潔 女 29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鄉○○村○○路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黃建隆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吟潔為址設臺中市○○區○○路0 段000 號及289 號「臺 灣屈臣氏個人用品商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屈臣氏公 司)中科店店長,負責綜理所有店務。緣深耕實業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簡稱深耕公司)向姓名、年籍均不詳之地主承租 土地後開發為「中科購物廣場」,屈臣氏公司再向深耕公司 承租上開處所營業,嗣因深耕公司與地主間有產權糾紛,臺 中市政府於民國109 年6 月1 日起對「中科購物廣場」為停 止供電之行政處分,林吟潔明知依建築法規定停止供電之建 築物,非經直轄市、縣(市)(局)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審查 許可,不得擅自接電或使用,竟於同年9 月29日下午2 時50 分前之不詳時點,為將置放店內部分還有效期之商品取出,



以免屈臣氏公司損失擴大,竟未經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審 查許可,擅自啟動置放在中科店之發電機供電作為照明使用 。嗣經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 大隊及第六分局員警於同年9 月29日下午2 時50分,前往上 開處所執行聯合稽查,始知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函送本署及本檢察官自動檢舉偵 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㈠被告林吟潔於偵查中之供述內容,㈡臺中市政府都 市發展局刑事案件移送書及相關公函、內部簽呈影本等資料 ,㈢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公司基本資料1 張, ㈣109 年9 月29日下午2 時50分之現場會勘紀錄影本1 份, ㈤臺中市政府執行院頒「維護公共安全方案」評定違規商號 建築物停止供水供電強制拆除工作紀錄表影本1 份,㈥現場 照片13張,㈦臺中市政府執行建築物停止供水供電強制拆除 工作簽到表影本1 張,㈧臺中市政府執行違規商號建築物停 止供水供電強制拆除工作紀錄表影本2 份在卷可資佐證。 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所犯法條:被告林吟潔所為,係犯建築法第94條之1 後段之 未經許可,擅自接電或使用罪嫌。請審酌被告為屈臣氏中科 店店長,因深耕公司與地主間之官司糾紛,導致所在之「中 科購物廣場」突遭臺中市政府為停止供電之行政處分後,為 將置放店內部分還有效期之商品取出,以免屈臣氏公司損失 擴大,進而啟動置放在中科店之發電機供電作為照明使用, 並非意圖對外營業等情,惡性尚非重大,請從輕量刑,以勵 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檢 察 官 林 依 成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書 記 官 蔡 尚 勳
參考法條:
建築法第94條之1後段
依本法規定停止供水或供電之建築物,非經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審查許可,不得擅自接水、接電或使用;未經許可擅自接水、接電或使用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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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