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字,110年度,1208號
TCDM,110,中簡,1208,2021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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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中簡字第120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富賢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
年度偵字第54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富賢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陳富賢所為,係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 。爰審酌被告本應以理性、和平之手段與態度處理糾紛,竟 率然以足以貶損告訴人名譽之語辱罵告訴人,有損告訴人之 社會評價,所為實屬不該,且迄今尚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 ,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求得告訴人之諒解,兼衡酌被告之 犯罪動機、手段、情節、所生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並諭知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之易服勞役折 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09 條第1 項、第42條第3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 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四、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玉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許家豪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
刑法第309 條第1 項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5448號




被 告 陳富賢 男 6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鎮○○路0段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富賢係臺中市○○區○○○路000 號「正文心社區」之管 理員,其於民國109 年10月16日10時40分許,在上址大門入 口旁之管理室,與該社區住戶王曉雷因公共用水問題發生口 角,陳富賢心生不滿,竟基於公然侮辱犯意,對王曉雷辱罵 「王八蛋」,足以貶損王曉雷在社會上之評價。經王曉雷報 警至現場處理但未提告,嗣王曉雷於109 年11月4 日始至本 署提出告訴。
二、案經王曉雷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陳富賢固不否認於前揭時地,有對告訴人王曉雷辱 罵「王八蛋」之事實,惟否認涉有公然侮辱之罪嫌,辯稱: 是因為王曉雷未經許可進入管理室,伊才會罵王曉雷,伊不 承認云云。然查前揭犯罪事實,業據告訴人王曉雷到庭指訴 綦詳,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南屯派出所員警工作 紀錄表、110 報案紀錄單及告訴人斯時以手機攝錄之錄影光 碟附卷可證。經本署勘驗上開告訴人錄影之畫面,可知被告 出聲辱罵「王八蛋」等語之管理室,係設於社區大門口旁、 緊鄰社區大廳走道之處所,左側緊鄰社區大廳走道處並無隔 間,前側鄰騎樓處及右側係透明隔間,而被告與告訴人發生 口角之際,尚有住戶步經社區大廳走道及騎樓觀看其等爭吵 ,另有1 名郵差在旁欲請被告處理郵件等情,有本署勘驗筆 錄在卷可參,足認被告以上開言詞辱罵告訴人之社區管理室 ,顯係不特定多數住戶得共見共聞之公開場合,是被告所辯 不足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罪嫌堪予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為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檢察官 黃 怡 華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 家 瑋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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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