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中簡字第116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曼硯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
偵字第63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丁曼硯竊盜,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長夾壹只、現金新臺幣貳萬叁仟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補充「丁曼硯 為瘖啞人,領有重度身心障礙證明,」外,餘均引用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丁曼硯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 為瘖啞人,業據被告於警詢中所陳明(見偵卷第27頁),並 有被告之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障礙等級重度)影本在卷 可佐(見偵卷第93頁),爰依刑法第20條規定減輕其刑。爰 審酌被告前有多次竊盜犯罪紀錄,素行非佳,仍不思以正當 途徑獲取所需,竟為一己私利,任意竊取他人財物,顯然缺 乏對他人財產權應予尊重之觀念,法治觀念淡薄,且迄未賠 償被害人損失,惟犯罪後已坦承犯行,並審酌其國中畢業之 教育程度、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及其犯罪目的、手段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三、被告所竊得之長夾1只、現金新臺幣2萬3000元,性質均屬於 被告之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及第3項規定宣 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額。至被告所竊得身分證、健保卡各1張、提款卡4張、信用 卡4張、汽機車駕照各1張,雖亦屬被告之犯罪所得,然前開 證件、提款卡、信用卡均可掛失申請補發,財產價值均不高 ,且未扣案,被告並供稱均已丟棄(見偵卷第88頁),而無 供其使用之可能,基於訴訟經濟之考量,本院認此部分沒收 欠缺刑法上重要性,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爰不予宣 告沒收或追徵,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20條、第41條第1項 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郭靜文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林素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宜股 110年度偵字第6376號
被 告 丁曼硯 女 5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街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丁曼硯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 109年11月6日9時54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巷 00號之傳統市場攤位前,趁洪心瑜購物時人多擁擠未注意之 際,伺機徒手竊取洪心瑜所有置於其所穿著之外套口袋內之 長皮夾1件(內有現金新臺幣約2萬3000元、金融卡等物,均 已丟棄,未扣案);得手後,隨即騎乘F9T-255號普通重型 機車離去現場。嗣經洪心瑜發現遭竊後報警處理,經警調閱 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而循線追查,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丁曼硯於警詢時及本署偵查中坦承 不諱,核與被害人洪心瑜於警詢時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案 發現場及附近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翻拍照片、現場照片 、員警職務報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
三聯單、被告相片影像資料查詢結果等各1份等附卷可憑。 足認被告於警詢時及本署偵查中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 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又被告未 扣案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予以沒收。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沒收者,請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 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檢 察 官 郭靜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書 記 官 張化雨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 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 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