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保護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字,110年度,1120號
TCDM,110,中簡,1120,2021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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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中簡字第112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亞恩


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
年度偵字第91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亞恩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所載證據部分 ,應補充「職務報告1紙」為證據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所 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是核被告李亞恩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3款之 違反保護令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視本院命其遷出並遠 離上開住所之保護令內容,仍為本案違反保護令之行為,顯 見其欠缺守法觀念,應予非難,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 已見悔意,兼衡被告過去並無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5頁),素行良好,暨其 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無業且家境小康之生活狀況【詳 警詢筆錄內受詢問人基本資料欄內職業欄及家庭經濟狀況欄 及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內教育程度註記欄 之記載,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9194號偵查 卷宗第29頁、本院卷第13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3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雅鈴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湯有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黃美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3款
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三、遷出住居所。
 
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9194號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9194號
被 告 李亞恩 男 4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號7樓
之2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亞恩李燕玲之子,2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3 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李亞恩前曾對李燕玲實施家庭暴力 行為,經李燕玲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聲請核 發保護令,該院於民國110年1月20日,核發109年度家護字 第1971號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李亞恩應於110年2月28日上 午9時前,遷出李燕玲之住所(臺中市○○區○○○路0段00 號7樓之2,下稱系爭住處),並將全部鑰匙交付李燕玲,而 該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2年。詎李亞恩於110年2月3日或4日 自管理室領取該保護令而知悉該保護令之內容後,仍基於違 反保護令之犯意,遲至於110年2月28日上午9時30分許仍住 在系爭住處而未遷出,嗣因警方前往系爭住處執行該保護 令,發現李亞恩仍滯留在內未離去,而違反上開保護令之內 容。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亞恩分別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 承不諱,並有臺中地院109年度家護字第1971號民事通常保 護令、臺中地院通常保護令之送達證書回證、臺中市政府警 察局第五分局於110年2月28日之保護令執行紀錄表、臺中市 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家庭暴力被害人訪視紀錄表、臺中市政 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執行保護令交付物品清單各1份、現場錄



影影像截圖2張附卷可稽,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3款之違反保護 令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檢察官 黃雅鈴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李珊慧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 14 條第 1 項、第 16 條第 3 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 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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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