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字,110年度,1076號
TCDM,110,中簡,1076,2021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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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中簡字第107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育昇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
偵字第92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育昇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李育昇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 告所為上開2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方法謀取個 人所需,竟徒手竊取他人之財物,顯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 觀念,法治觀念淡薄,所為實屬不該,惟念其業於犯後坦承 犯行,顯有悔意,且被告已與告訴代理人洪欣儀達成和解, 除將竊得之物品全數返還,並已賠償新臺幣(下同)2萬元 等情,此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和解書、聲請撤回告訴狀各1 紙在卷可稽(見偵查卷第113至115頁,本院卷第23頁),足 認其犯後態度尚可,暨考量其為大學畢業、金融保險業、經 濟狀況勉持之生活狀況(參見被告警詢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 之記載)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且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又被告於5年內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5頁),本院 審酌被告因一時失慮,致觸犯本件刑章,且於犯後均坦承犯 行,復與告訴代理人達成和解,且已賠償2萬元,告訴人並 具狀撤回告訴,業如前述,本院認為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 科刑之宣告後,當能知所警惕,故認前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 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予宣告 緩刑2年,以啟自新。
五、至扣案之小動物專用陶瓷保暖燈40w1個、不銹鋼貓碗S1個、



DM細緻部分專用針梳1個、矽藻土乾洗噴霧伯爵香1個、康蒂 娜耳疥蚤蝨滴劑118ml、日本CHOICE犬用腸胃保健營養膏40g 、汪喵紓壓胺基酸2g20包、水作神奇淨水石-烏龜1個固為被 告所為上開竊盜犯行之犯罪所得,惟事後已實際發還予告訴 代理人洪欣儀,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見偵查卷第113頁) 在卷可佐,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就此部分爰不為沒 收之諭知。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第74 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蔣志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孟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陳羿方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9262號
被 告 李育昇 男 3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鄉○○村○○路0000
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育昇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犯意,分別為以下 犯行:㈠於民國109年10月31日17時11分許,在位於臺中市○ ○區○○○路0段00號「老地方南屯有限公司」即老地方寵 物店內,徒手竊取陳列在貨架上之小動物專用陶瓷保暖燈 40w1個(價值新臺幣《下同》620元)、不銹鋼貓碗S1個(價值 150元)、DM細緻部分專用針梳1個(價值250元)、矽藻土乾洗 噴霧伯爵香1個(價值290元)得手後藏放於包包離去。㈡同年 11月10日18時18分許,在上址同一店內,徒手竊取陳列在貨 架上之康蒂娜耳疥蚤蝨滴劑118ml(價值280元)、日本CHOICE 犬用腸胃保健營養膏40g(價值250元)、汪喵紓壓胺基酸2g20 包(價值450元)、水作神奇淨水石-烏龜(價值190元)各1個得 手後藏放於包包離去。嗣經店內員工清點發現遭竊乃依店內 監視器攝錄影像比對會員資料,並據以報警處理,經警循線 查獲李育昇,嗣後李育昇將竊得之物交由警方發還洪欣儀。二、案經老地方南屯有限公司委由洪欣儀訴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第四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李育昇經合法傳喚並未到庭,惟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 告李育昇於警詢時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代理人洪欣儀於警 詢指訴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員警職務報告、監視器攝錄影 像截圖及商品照片80張、贓物認領保管單、和解書等在卷可 稽,足證被告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予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所涉 2竊盜行為,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被告竊 得之上開物品已由告訴人代理人領回,有贓物認領保管單附 卷足佐,因已合法發還告訴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 定,不予聲請宣告沒收其犯罪所得。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
檢 察 官 蔣志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魏芳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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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老地方南屯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