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原交簡字,110年度,65號
TCDM,110,中原交簡,65,2021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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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中原交簡字第6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辛武智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
年度速偵字第22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辛武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刑法 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42條第 3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張國強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柯志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玲誼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



緩起訴處分確定,於五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速偵字第2263號
被 告 辛武智 男 47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屏東縣○○鄉○○村○○00○0號
居臺中市○○區○○街00號2樓之1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蔡佩諮律師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辛武智於民國110 年4 月26日20時許起至翌(27)日0 時許 止,在臺中市太平區東平夜市,飲用枸杞藥酒後,仍隨即騎 乘牌照號碼230-LQK 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年月27日 0 時15分許,行駛至臺中市○○區○○街00號前時,因違規 吸食香菸,為警攔查時,發現其身有酒氣,經進行酒精濃度 吐氣測試,於同年月27日0 時34分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 為每公升0.45毫克而查獲。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辛武智於警詢及偵查中自白不諱, 並有員警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 表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 本在卷可佐,被告罪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
檢 察 官 張國強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書 記 官 任悆慈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五年內再犯第1 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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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