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交簡字,110年度,1171號
TCDM,110,中交簡,1171,2021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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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中交簡字第117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榮發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
度速偵字第24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何榮發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所載證據部分 ,應補充「臺中市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路0000000號查詢機車駕駛人1紙 」為證據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所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何榮發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 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 。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顧政府機關一再宣導 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控制能力具有不良影響,超量飲酒後 會導致對週遭事物之辨識及反應能力較平常狀況薄弱,飲酒 後騎車將對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全 民都應戒絕飲酒後騎車之劣行,被告竟置上揭政府宣導為罔 聞,一再於飲酒後騎車上路,測得其吐氣中所含酒精濃度為 每公升0.78毫克,酒精濃度甚高,所為甚為不該,惟念其犯 後坦承犯行,已生悔意,所幸未肇事造成他人傷亡及財物損 失,兼衡被告過去並無前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3頁),素行良好,暨其五專 畢業之智識程度,職業為工及家境貧寒之生活狀況【詳警詢 筆錄內受詢問人基本資料欄內職業欄及家庭經濟狀況欄等之 記載、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內教育程度註記欄 之記載,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速偵字第2405號偵 查卷宗第29頁、本院卷第11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文一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湯有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美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速偵字第2405號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書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速偵字第2405號
被 告 何榮發 男 5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何榮發於民國110年5月2日晚上8時許,在臺中市南區工學路 上之小吃店內飲用啤酒後,惟迄至同日晚上8時50分許,其 吐氣所含酒精濃度仍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竟不顧大眾通 行之安全,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輕型機車離開。嗣 於同日晚上9時許,行經臺中市○區○○○路000號前時,因 後座乘客未戴安全帽而為警攔停,並於同日晚上9時3分許, 在上址對其施以吐氣式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中酒精濃 度值為每公升0.78毫克,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何榮發於警詢、本署偵查中自白不 諱,且有員警職務報告、酒精濃度檢測單、車輛詳細資料報 表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等 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檢 察 官 陳文一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楊雅君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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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