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附民字第1035號
原 告 袁紫蕾
訴訟代理人 張右人律師
被 告 賴秀雲
訴訟代理人 孫興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9年度易字第2611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袁紫蕾聲明及理由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 載。
二、被告聲明:被告賴秀雲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 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除經原告聲 請將附帶民事訴訟事件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而應移送外 ,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此觀刑事 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本院109年度易字第2611號被告賴秀雲被訴過失傷害刑 事案件,業經本院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且原告袁紫蕾提 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時,並未聲請如上開過失傷害案件之刑 事訴訟經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判決時,將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事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且迄至本院判決時,亦未曾有 如前述之聲請,揆諸前開意旨,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附 帶民事訴訟。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林德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劉家汝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