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重訴字,109年度,2901號
TCDM,109,重訴,2901,202105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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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90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坤偉




選任辯護人 林庭暘律師
被   告 謝智揚




選任辯護人 陳志峯律師
      王紹安律師
      洪崇遠律師
被   告 林仕貴






選任辯護人 黃楓茹律師
      周復興律師
被   告 粘定豐




選任辯護人 周仲鼎律師
被   告 陳威成



選任辯護人 范成瑞律師
被   告 蘇哲輝



選任辯護人 蘇志淵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25102 號、第27618 號、第29005 號、第30380 號、
第35838 號)及移送併辦(109 年度偵字第38224 號、110 年度
偵字第32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朱坤偉謝智揚林仕貴粘定豐陳威成蘇哲輝均自民國壹佰壹拾年伍月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 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 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或第101 條 之1 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 判中每次不得逾2 月,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及第5 項 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朱坤偉謝智揚林仕貴粘定豐陳威成蘇哲輝因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2月 15日裁定羈押,於110 年3 月15日裁定延長羈押在案。茲因 被告等6 人第一次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予以訊問 ,並核閱全案卷證後,認被告6 人所犯運輸第一級毒品犯罪 嫌疑重大,且該罪為最輕本刑無期徒刑之重罪,被告6 人有 相當理由有逃亡之可能,再斟酌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 、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考量,衡諸「 比例原則」及「必要性原則」,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且 無刑事訴訟法第114 條各款所定事由,是應均自110 年5 月 15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進清
 
法 官 路逸涵
 
法 官 簡志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勝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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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