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9年度,2632號
TCDM,109,訴,2632,202105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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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263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宋立恒



選任辯護人 劉喜律師
被   告 范文凱


選任辯護人 羅閎逸律師
      林吟蘋律師
被   告 楊政勳



選任辯護人 林桓誼律師(於民國110年1月5日終止委任)
被   告 杜家瑋


      李堃銘



上一人之
選任辯護人 劉炯意律師(於民國110年2月20日終止委任)
      歐陽圓圓律師
被   告 許世昌



      陳韋宇



      陳俊宇


      林承忠


上一人之
選任辯護人 林伸全律師
被   告 蔡錫銅


      洪淑齡



      盧保生



      鄭昌英



      簡佑安


      陳梅華



上一人之
選任辯護人 張積寶律師
      徐祐偉律師
被   告 陳金德


      陳彩祥



      劉震東



上列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
偵字第21101號、109年度偵字第326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宋立恒犯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十七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 表一編號一至十七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拾 月,褫奪公權捌年。
扣案如附表三之一編號8、12所示之物及宋立恒之犯罪所得 新臺幣玖萬捌仟元均沒收。
二、范文凱犯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四、七之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 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四、七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 貳年肆月,褫奪公權肆年。
三、楊政勳犯如附表一編號三主文欄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 三主文欄所示之刑。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 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四、杜家瑋犯如附表一編號三、四、七至九主文欄所示之罪,各 處如附表一編號三、四、七至九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 期徒刑貳年貳月,褫奪公權肆年。
未扣案杜家瑋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伍仟元均沒收,於全部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五、李堃銘犯如附表一編號五至七之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 表一編號五至七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褫 奪公權參年。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 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六、許世昌犯如附表一編號十一主文欄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 號十一主文欄所示之刑。
扣案如附表三之六編號10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許世昌之犯 罪所得新臺幣壹萬柒仟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七、陳韋宇犯如附表一編號十一主文欄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 號十一主文欄所示之刑。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 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八、陳俊宇犯如附表一編號十一主文欄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 號十一主文欄所示之刑。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 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陸萬元。
九、林承忠犯如附表一編號十二主文欄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 號十二主文欄所示之刑。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 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陸萬元。
十、蔡錫銅犯如附表一編號十二主文欄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 號十二主文欄所示之刑。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 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陸萬元。
十一、洪淑齡犯如附表一編號十四主文欄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



編號十四主文欄所示之刑。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 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陸萬元。
扣案如附表三之七編號3所示之物沒收。
十二、盧保生犯如附表一編號十四主文欄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 編號十四主文欄所示之刑。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 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陸萬元。
十三、鄭昌英犯如附表一編號十五至十七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 如附表一編號十五至十七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 刑壹年捌月,褫奪公權肆年。
扣案如附表三之四編號4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鄭昌英之 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貳仟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十四、簡佑安犯如附表一編號十六主文欄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 編號十六主文欄所示之刑。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 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十五、陳梅華犯如附表一編號十六主文欄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 編號十六主文欄所示之刑。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 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扣案如附表三之五編號5所示之物沒收。
十六、陳金德犯如附表一編號十六主文欄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 編號十六主文欄所示之刑。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 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十七、陳彩祥犯如附表一編號十七主文欄所示之罪,免刑。十八、劉鎮東犯如附表一編號十七主文欄所示之罪,免刑。 犯罪事實
一、宋立恒自民國78年4月20日起至84年12月27日止,經由聘僱 至臺灣省交通處臺中港務局任職。又自84年12月28日起至10 1年2月29日止,因機關組織改造之原因,在交通部臺中港務 局(址設臺中市○○區○○○道00段0號)任職。嗣於101年 3月1日,交通部航港局(下稱航港局)與臺灣港務股份有限 公司同時成立,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專營港埠經營業務, 航港局則職司航政及港政之公權力事項,而宋立恒即自101 年3月1日起至109年5月14日止,在航港局中部航務中心監理 科擔任技佐。宋立恒自90年起,即於其上開所任職之機關, 負責船員卸任職簽證、遊艇及動力小船駕駛執照核、換發、 補發之監理業務與收受執照申請及換發規費等業務,係依法 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其對 於交通部於92年6月16日依船員法授權而訂定之「遊艇及動 力小船駕駛管理規則」(原名稱為「小船船員管理規則」, 業經9次修正,以下稱本規則)所定關於遊艇及動力小船駕



駛執照之核發、換發要件,知之甚詳(相關規定均詳如附表 四所示)。簡言之,民眾欲取得二等遊艇、自用或營業用動 力小船駕駛執照,必須具備本規則所規定之學、經歷,方得 參加二等遊艇、自用或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測驗,且筆 試及實作測驗均及格,始得由航政機關核發二等遊艇、自用 或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而一等遊艇駕駛執照部分,亦 係在符合本規則所定之持有特定種類執照及相關考核證明等 條件下,始能核發或換發。又本規則於108年9月19日修正發 布前,遊艇或動力小船駕駛執照之有效期間為5年,修正後 之遊艇或自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有效期限,則至年滿75歲之 日。故持有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或於108年9月19日之 前持有遊艇或自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者,均有屆期申請換發 駕駛執照之需求。
二、宋立恒依職權辦理核發或換發上開駕駛執照,其方式為以專 屬帳號登入海運技術人員管理電腦系統(英文簡稱為MTnet ,以下稱海技系統),再將申辦者之年籍資料、核發或換發 駕駛執照之相關內容登載至海技系統後,復將其所登載內容 即職務上所掌之電磁紀錄,上傳至海技系統而行使之,再將 上開登載內容套印至所屬機關未管制而用以製作駕駛執照之 空白紙本(該紙本上已預先印製「交通部」【交通部臺中港 務局時期】、「交通部航港局」之紅色印文),宋立恒繼而 貼上申辦者提供之個人照片後,以「交通部」或「交通部航 港局」之鋼印章在駕駛執照紙本上蓋上印戳(以上流程統稱 製發執照流程)。而民眾因無暇或因故未具備上開駕駛執照 之核、換發資格,遂親自或透過代辦業者向宋立恒洽辦上開 駕駛執照,宋立恒即利用其所屬機關事後未能稽核承辦人以 海技系統製發駕駛執照是否合於本規則及確認民眾是否已納 規費之機會,而違背本規則核發或換發上開駕駛執照予申辦 者,現就各該行為敘述如下:
(一)對應附表二編號1所示駕駛執照之行為: 范文凱從未參加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之測驗,其為取 得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供日後執業使用,知悉某真實 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下稱不詳之中間人)有不法管 道後,與該不詳之中間人共同基於對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 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宋立恒則基於對於違背職務行為收 受賄賂之犯意,范文凱、不詳之中間人及宋立恒並共同基 於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盜用公印文及偽造特種文書 之犯意聯絡,由范文凱於97年間某日,透過該不詳之中間 人將自己之身分證影本、個人照片及新臺幣(下同)5000 元之行賄款項交付予宋立恒宋立恒明知范文凱未參加營



業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之測驗,仍在收受該不詳之中間人 所交付之5000元賄賂款項後,於97年7月29日(即如附表二 編號1之C欄所示之時間),在交通部臺中港務局辦公室內 ,以上述製發執照流程,登載不實之如附表二編號1之D至G 欄所示駕駛執照發照日期、有效日期、原始發照日期、執 照類別、核換補類別等電磁紀錄,並上傳至海技系統而行 使之,再盜蓋「交通部」之鋼印章及盜用「交通部」之公 印文,而偽造范文凱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營業用動力小船 駕駛執照,足以生損害於主管機關管理遊艇與動力小船駕 駛資格之正確性,且違背其應依本規則據實核發駕駛執照 之職務。宋立恒事後將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偽造營業用動 力小船駕駛執照,以不詳方式交付予范文凱
(二)對應附表二編號2、3所示駕駛執照之行為: 1.范文凱因所持有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 執照之有效期間屆滿,透過不詳之中間人聯繫宋立恒辦理 換發駕駛執照。宋立恒范文凱及不詳之中間人均知悉范 文凱之前開駕駛執照係行賄取得,而本即不具備申辦條件 ,仍共同基於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偽造特種文書 之犯意聯絡,由范文凱提供其身分證影本、個人照片後, 宋立恒則於102年12月13日(即附表二編號2之C欄所示時 間),在航港局中部航務中心辦公室內,以上述製發執照 流程,登載不實之如附表二編號2之D至G欄所示駕駛執照 發照日期、有效日期、原始發照日期、執照類別、核換補 類別等電磁紀錄,並上傳至海技系統而行使之,再盜蓋「 交通部航港局」之鋼印章及盜用「交通部航港局」之印文 ,而偽造范文凱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營業用動力小船駕 駛執照,足以生損害於主管機關管理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 資格之正確性。宋立恒事後將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偽造 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以不詳方式交付予范文凱。 2.范文凱復因所持有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營業用動力小船駕 駛執照之有效期間屆滿,透過不詳之中間人聯繫宋立恒辦 理換發駕駛執照。宋立恒范文凱及不詳之中間人均知悉 范文凱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駕駛執照係行賄取得,而本 即不具備申辦條件,仍共同基於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 書、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由范文凱提供其身分證影 本、個人照片後,宋立恒則於107年11月13日(即如附表 二編號3之C欄所示時間),在航港局中部航務中心辦公室 內,以上述製發執照流程,登載不實之如附表二編號3之D 至G欄所示駕駛執照發照日期、有效日期、原始發照日期 、執照類別、核換補類別等電磁紀錄,並上傳至海技系統



而行使之,再盜蓋「交通部航港局」之鋼印章及盜用「交 通部航港局」之印文,而偽造范文凱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 之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足以生損害於主管機關管理 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資格之正確性。宋立恒事後將如附表 二編號3所示之偽造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以不詳方 式交付予范文凱
(三)對應附表二編號4、5、6所示駕駛執照之行為: 楊政勳施純偉蔡旻峯(下稱楊政勳等3人)均在屏東 縣○○鎮○○路000號「墾丁四季海鮮餐廳」任職。楊政 勳曾透過友人打聽參加動力小船駕駛訓練機構及測驗,所 需費用約2、3萬元,又因杜家瑋告知有管道可以免試取得 動力小船駕駛執照,楊政勳范文凱杜家瑋遂共同基於 對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宋立恒則基 於對於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楊政勳范文凱杜家瑋宋立恒並共同基於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偽 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由楊政勳於107年5月初某日,在 「墾丁四季海鮮餐廳」向不知情之蔡旻峯施純偉各收取 8000元之費用及個人照片、身分證影本(蔡旻峯施純偉 認該等物品係參加動力小船駕駛訓練所需)。楊政勳將自 己及蔡旻峯施純偉之個人照片、身分證影本寄送給杜家 瑋,並委請不知情之蔡旻峯楊政勳等3人購買執照費用 (內含行賄款項,以下稱買照費用)共計2萬4000元,匯 至杜家瑋所指定之帳戶。杜家瑋扣取9000元不法報酬後, 將1萬5000元及楊政勳等3人之身分證影本、個人照片交付 予范文凱范文凱透過郵寄方式,將楊政勳等3人之身分 證影本及個人照片寄送至宋立恒位於臺中市○○區○○街 000號之住處,並於107年5月10日,至南投縣○○鄉○○ 街00號之日月潭郵局,以「楊政勳」名義匯款1萬5000元 之行賄款項至宋立恒所使用之臺中黎明郵局帳號00000000 000000號帳戶(戶名:宋立恒,下稱宋立恒郵局帳戶)。 宋立恒明知楊政勳等3人未參加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 之測驗,在收受前述1萬5000元之賄賂款項後,於如107年 5月17日(即附表二編號4、5、6之C欄所示時間),在航 港局中部航務中心辦公室內,接續以上述製發執照流程, 登載不實之如附表二編號4、5、6之D至G欄所示駕駛執照 發照日期、有效日期、原始發照日期、執照類別、核換補 類別等電磁紀錄,並上傳至海技系統而行使之,再接續盜 蓋「交通部航港局」之鋼印章及盜用「交通部航港局」之 印文,而偽造楊政勳等3人如附表二編號4、5、6所示之營 業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足以生損害於主管機關管理遊艇



與動力小船駕駛資格之正確性,且違背其應依本規則據實 核發駕駛執照之職務。宋立恒事後則依范文凱所提供之地 址,將如附表二編號4、5、6所示之偽造營業用動力小船 駕駛執照交寄予楊政勳
(四)對應附表二編號7所示駕駛執照之行為: 琝予(經檢察官另案偵辦)曾參加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 執照之測驗,然均未通過筆試。楊政勳得知上情後,提供 杜家瑋之聯繫方式給琝予之不知情配偶邱振豪(亦無證 據證明楊政勳對於後續辦理駕駛執照部分知情)。邱振豪 遂將琝予之個人照片、身分證及健保卡影本,暨琝予 「參加駕駛訓練及測驗」之費用1萬1000元交給杜家瑋范文凱杜家瑋竟共同基於對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 賂之犯意聯絡,宋立恒則基於對於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 之犯意,范文凱杜家瑋宋立恒並共同基於行使公務員 登載不實文書、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由杜家瑋從中 扣取6000元不法報酬後,將琝予之個人照片、身分證、 健保卡影本及5000元之行賄款項交付給范文凱范文凱透 過郵寄方式,於108年5月間某日,將琝予之個人照片、 身分證及健保卡影本寄送至宋立恒位於臺中市○○區○○ 街000號之住處,並於108年5月14日,在南投縣埔里鎮中 心碑郵局,將行賄款項5000元匯款至宋立恒郵局帳戶(此 次實際匯款金額包括與本案無關之款項共15000元)。宋 立恒收受5000元之賄賂款項後,於108年5月16日(即附表 二編號7之C欄所示之時間),在航港局中部航務中心辦公 室內,以上述製發執照流程,登載不實之如附表二編號7 之D至G欄所示駕駛執照發照日期、有效日期、原始發照日 期、執照類別、核換補類別等電磁紀錄,並上傳至海技系 統而行使之,再盜蓋「交通部航港局」之鋼印章及盜用「 交通部航港局」之印文,而偽造琝予如附表二編號7所 示之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足以生損害於主管機關管 理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資格之正確性,且違背其應依本規 則據實核發駕駛執照之職務。宋立恒事後依照范文凱所提 供之地址,將如附表二編號7所示之偽造營業用動力小船 駕駛執照交寄予琝予。
(五)對應附表二編號8所示駕駛執照之行為: 李堃銘曾參加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之測驗,然未獲合 格成績,其經由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友人「美玉」( 下稱「美玉」)之介紹,得知有免試取得營業用動力小船 駕駛執照之不法管道後,與「美玉」共同基於對公務員違 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宋立恒則基於對於違背



職務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李堃銘、「美玉」及宋立恒並 共同基於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 聯絡,由李堃銘於101年間某日,在南投縣日月潭某處, 將身分證影本、個人照片、3萬元「買照費用」交付給「 美玉」。「美玉」從中扣取2萬5000元不法報酬後,於101 年3月間某日,將李堃銘之身分證影本、個人照片及5000 元行賄款項交付予宋立恒宋立恒明知李堃銘未通過營業 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之測驗,仍於收受「美玉」所交付之 5000元賄賂款項後,於101年3月28日(即附表二編號8之C 欄所示之時間),在航港局中部航務中心辦公室內,以上 述製發執照流程,登載不實之如附表二編號8之D至G欄所 示駕駛執照發照日期、有效日期、原始發照日期、執照類 別、核換補類別等電磁紀錄,並上傳至海技系統而行使之 ,再盜蓋「交通部航港局」之鋼印章及盜用「交通部航港 局」之印文,而偽造李堃銘如附表二編號8所示之營業用 動力小船駕駛執照,足以生損害於主管機關管理遊艇與動 力小船駕駛資格之正確性,且違背其應依本規則據實核發 駕駛執照之職務。宋立恒於事後將如附表二編號8所示之 偽造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以不詳方式交付予李堃銘。(六)對應附表二編號9所示駕駛執照之行為: 李堃銘因所持有如附表二編號8所示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 執照之有效期間屆滿,透過不詳之中間人聯繫宋立恒辦理 換發駕駛執照。宋立恒李堃銘及不詳之中間人均知悉李 堃銘之前開駕駛執照係行賄取得,而本即不具備申辦條件 ,仍共同基於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偽造特種文書之 犯意聯絡,由李堃銘提供其身分證影本、個人照片等資料 ,宋立恒則於107年1月24日(即附表二編號9之C欄所示時 間),在航港局中部航務中心辦公室內,以上述製發執照 流程,登載不實之如附表二編號9之D至G欄所示駕駛執照 發照日期、有效日期、原始發照日期、執照類別、核換補 類別等電磁紀錄,並上傳至海技系統而行使之,再盜蓋「 交通部航港局」之鋼印章及盜用「交通部航港局」之印文 ,而偽造李堃銘如附表二編號9所示之營業用動力小船駕 駛執照,足以生損害於主管機關管理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 資格之正確性。宋立恒事後將如附表二編號9所示之偽造 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以不詳方式交付予李堃銘。(七)對應附表二編號10、11、12所示駕駛執照之行為: 李堃銘於108年間,經由楊政勳之告知,得知杜家瑋有免 試取得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之管道。李堃銘認為倘為 其子李俊逸李俊德及義子劉嘉宇(下稱李俊逸等3人)



取得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有助於李俊逸等3人日後 出海釣魚,李堃銘竟與范文凱杜家瑋共同基於對公務員 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宋立恒則基於對於違 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李堃銘范文凱杜家瑋宋立恒並共同基於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偽造特種文 書之犯意聯絡,由李堃銘指示不知情之李俊德將4萬5000 元之買照費用匯至杜家瑋之郵局帳戶,且將李俊逸等3人 之個人照片、身分證影本寄送予杜家瑋杜家瑋扣取3萬 元之不法報酬後,將李俊逸等3人之身分證影本、個人照 片及1萬5000元之行賄款項交付予范文凱范文凱透過郵 寄方式,將李俊逸等3人之身分證影本、個人照片寄送至 宋立恒位於臺中市○○區○○街000號之住處,並匯付1萬 5000元之賄賂款項予宋立恒宋立恒明知李俊逸等3人未 參加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之測驗,仍於108年11月間 收受前述1萬5000元之賄賂款項後,在108年11月11日(即 附表二編號10、11、12之C欄所示時間),於航港局中部 航務中心辦公室內,以上述製發執照流程,接續登載不實 之如附表二編號10、11、12之D至G欄所示駕駛執照發照日 期、有效日期、原始發照日期、執照類別、核換補類別等 電磁紀錄,並上傳至海技系統而行使之,再接續盜蓋「交 通部航港局」之鋼印章及盜用「交通部航港局」之印文, 而偽造李俊逸等3人如附表二編號10、11、12所示之營業 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足以生損害於主管機關管理遊艇與 動力小船駕駛資格之正確性,且違背其應依本規則據實核 發駕駛執照之職務。宋立恒事後則依范文凱所提供之地址 ,將如附表二編號10、11、12所示之偽造營業用動力小船 駕駛執照交寄予李堃銘
(八)對應附表二編號13所示駕駛執照之行為: 杜家瑋從未參加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之測驗,其與父 親杜天井(已歿)、不詳之中間人共同基於對公務員違背 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宋立恒則基於對於違背職 務之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杜家瑋、杜天井、不詳之中間 人及宋立恒並共同基於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盜用公 印文、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由杜天井於96年間某日 ,將杜家瑋之身分證影本、個人照片、金額不詳之買照費 用交付給不詳之中間人,該不詳之中間人再將杜家瑋之身 分證影本、個人照片及5000元之行賄款項交付予宋立恒宋立恒明知杜家瑋未參加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之測驗 ,仍於96年11月間某日,收受不詳之中間人所交付5000元 賄賂款項,並於96年11月5日(即附表二編號13之C欄所示



之時間),在交通部臺中港務局辦公室內,以上述製發執 照流程,登載不實之如附表二編號13之D至G欄所示駕駛執 照發照日期、有效日期、原始發照日期、執照類別、核換 補類別等電磁紀錄,並上傳至海技系統以行使之,再盜蓋 「交通部」之鋼印章及盜用「交通部」之公印文,而偽造 杜家瑋如附表二編號13所示之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 足以生損害於主管機關管理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資格之正 確性,且違背其應依本規則據實核發駕駛執照之職務。宋 立恒於事後將如附表二編號13所示之偽造營業用動力小船 駕駛執照,以不詳方式交付予杜家瑋
(九)對應附表二編號14所示駕駛執照之行為: 杜家瑋因所持有如附表二編號13所示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 執照之有效期間屆滿,透過其所任職之諾亞方舟遊艇有限 公司聯繫宋立恒辦理換發駕駛執照。宋立恒杜家瑋均知 悉杜家瑋之前開駕駛執照係行賄取得,而本即不具備申辦 條件,仍共同基於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偽造特種文 書之犯意聯絡,由杜家瑋提供其身分證影本、個人照片等 資料後,宋立恒則於103年6月18日(即附表二編號14之C 欄所示時間),在航港局中部航務中心辦公室內,以上述 製發執照流程,登載不實之如附表二編號14之D至G欄所示 駕駛執照發照日期、有效日期、原始發照日期、執照類別 、核換補類別等電磁紀錄,並上傳至海技系統而行使之, 再盜蓋「交通部航港局」之鋼印章及盜用「交通部航港局 」之印文,而偽造杜家瑋如附表二編號14所示之營業用動 力小船駕駛執照,足以生損害於主管機關管理遊艇與動力 小船駕駛資格之正確性。宋立恒事後將如附表二編號14所 示之偽造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以不詳方式交付予杜 家瑋。
(十)對應附表二編號15、16所示駕駛執照之行為: 洪志程(所涉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之違背職 務交付賄賂罪嫌部分,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於82年 間曾通過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之測驗,因此取得營業 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其至湛岸沙蓮遊船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湛岸沙蓮公司)任職後,因所持有之營業用動力小船 駕駛執照有效期間屆滿,乃委請該公司辦理換照事宜。詎 宋立恒明知依本規則之規定,遊艇或動力小船駕駛執照之 換發應檢具體格檢查證明書暨駕駛執照申請書、最近2年 脫帽半身照片、身分證或居留證明及原領駕駛執照影本, 亦知悉申辦者依本規則之規定繳納400元規費後,應發給 收據,並應將規費解繳公庫。詎宋立恒竟向湛岸沙蓮公司



不知情之承辦人表示,換發駕駛執照可先檢附申辦者之身 分證影本、照片、原駕駛執照影本等資料即得辦理換發, 而為下列行為:
1.宋立恒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公有財物、行使 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於103年間 某日,向湛岸沙蓮公司某承辦人(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 ,且無證據證明係未滿18歲之人)收取洪志程為申請換發 駕駛執照所檢附之身分證影本、照片、原駕駛執照影本及 規費400元後,其明知洪志程未檢具體格檢查證明書而不 得准予換發駕駛執照,仍於103年8月4日(即附表二編號 15之C欄所示之時間),在航港局中部航務中心辦公室內 ,以上述製發執照流程,登載不實之如附表二編號15之D 、F、G欄所示駕駛執照發照日期、有效日期、執照類別、 核換補類別等電磁紀錄,並上傳至海技系統而行使之,再 盜蓋「交通部航港局」之鋼印章及盜用「交通部航港局」 之印文,而偽造洪志程如附表二編號15所示之營業用動力 小船駕駛執照,嗣將洪志程所繳納且由宋立恒依其職權得 為任職之上開機關收取而在其持有、管領之規費400元公 有財物,予以侵占入己,而未依規定繳入公庫,足以生損 害於主管機關管理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執照換發資格及規 費收繳之正確性。
2.宋立恒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公有財物、行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於108年 間某日,向湛岸沙蓮公司不知情之承辦人陳虹吟收取洪志 程為申請換發駕駛執照所檢附之身分證影本、照片、原駕 駛執照影本及規費400元後,其明知洪志程未檢具體格檢 查證明書而不得准予換發駕駛執照,仍於108年11月12日 (即附表二編號16之C欄所示之時間),在航港局中部航 務中心辦公室內,以上述製發執照流程,登載不實之如附 表二編號16之D、F、G欄所示駕駛執照發照日期、有效日 期、執照類別、核換補類別等電磁紀錄,並上傳至海技系 統而行使之,再盜蓋「交通部航港局」之鋼印章及盜用「 交通部航港局」之印文而偽造洪志程如附表二編號16所示 之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嗣將洪志程所繳納且由宋立 恒依其職權得為任職之上開機關收取而在其持有、管領之 規費400元公有財物,予以侵占入己,而未依規定繳入公 庫,足以生損害於主管機關管理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執照 換發資格及規費收繳之正確性。
(十一)對應附表二編號17、18、19所示駕駛執照之行為: 許世昌以經營船舶買賣為業,先後在基隆市○○區○○路



000號、基隆市○○區○○路000號底層設立辦公室,對外 懸掛「速成船舶」招牌。許世昌陳韋宇從未參加營業用 動力小船駕駛之測驗,陳俊宇則曾參加營業用動力小船駕 駛執照之測驗,然未通過筆試測驗。而陳韋宇許世昌處 、陳俊宇則透過陳韋宇得悉有免試取得營業用動力小船駕 駛執照之不法管道,許世昌陳韋宇陳俊宇竟共同基於 對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陳韋宇之犯 意僅及於如附表二編號18、19之駕駛執照,陳俊宇之犯意 僅及於如附表二編號19之駕駛執照,下同),宋立恒則基 於對於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許世昌陳韋宇陳俊宇宋立恒並共同基於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偽 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由陳韋宇於106年1月4日前某日 ,將自己及陳俊宇之個人照片、身分證影本,連同自己之 買照費用1萬5000元及陳俊宇之買照費用1萬8000元交付予 許世昌許世昌將上開買照費用各扣取7000元、1萬元之 不法報酬後,將自己、陳韋宇陳俊宇(下稱許世昌等3 人)之個人照片、身分證影本及每人各8000元(共2萬400 0元)之行賄款項併予交付給宋立恒宋立恒明知許世昌 等3人未通過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之測驗,仍於106年 1月間某日收受許世昌等3人共計2萬4000元之賄賂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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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湛岸沙蓮遊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