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60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孟恆
選任辯護人 鄭廷萱律師
被 告 沈勇璋
選任辯護人 張淳軒律師
具 保 人 關文傑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9 年度少連偵字第284 、324 、414 、415 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關文傑繳納之保證金合計新臺幣拾貳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 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 2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劉孟恆、沈勇璋前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本院各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6 萬元,由具保人 關文傑分別繳納同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有刑事被告保證書 、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刑事保證金通知單)各1 紙 在卷可稽。茲被告劉孟恆、沈勇璋2 人於本院審理中經合法 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亦因行方不明而拘提無著,且查 無被告2 人有何受羈押或在監執行之情形,有本院報到單、 送達證書、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 110 年4 月23日霄警偵字第1100006427號函檢附之拘票及報 告書、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 年4 月30日南檢文修110 助 231 字第1109027616號函暨檢附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 局110 年4 月26日南市警營偵字第1100199229號函及報告書 、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2 份附卷可憑,足認本 案被告劉孟恆、沈勇璋顯已逃匿。而本院曾依法通知具保人 遵期督促或偕同被告到庭,被告2 人仍未到案乙節,亦有受 送達人為具保人之本院送達證書、刑事報到單存卷可參,揆
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合計12萬元 及利息均予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 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進清
法 官 簡志宇
法 官 路逸涵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崑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