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9年度,3326號
TCDM,109,易,3326,20210505,1

1/2頁 下一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易字第332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士豪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0000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廖士豪幫助犯圖利聚眾賭博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廖士豪可預見將金融機構帳戶資料交予不具信賴關係之人使 用,可能幫助該他人從事賭博網站經營者供作賭資匯款帳戶 犯罪所用,竟仍基於幫助圖利提供賭博場所及圖利聚眾賭博 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7年10月29日至同年11月14日間之 某時,將其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大里分行申辦之帳號000000 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密碼,交 付予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阿明」之成年人(下稱「 阿明」),任由他人藉以遂行賭博犯罪。嗣「阿明」取得本 案帳戶之上開資料後,即與所屬賭博網站成員共同基於意圖 營利提供賭博場所、圖利聚眾賭博之犯意聯絡,於107年11 月14日前某日,架設可供不特定人經由網際網路連結之「通 博娛樂城」賭博網站,供賭客輸入帳號、密碼後登入下注簽 選,而以各項運動賽事、真人視訊百家樂博奕、拉霸老虎機 等進行賭博遊戲,依不確定結果賭博財物以營利,並以本案 帳戶作為收取賭資所用之工具。嗣有劉廷芳呂紹煒卓麗 賓、楊惠莉戴欣眉、凌毓傑徐紹恩、謝兆宗、李庭瑋李俊翰張銘峰楊芳傑郭重揚賴程雋、林伯修、邱柏 瑞、李政達葉思孝蔣廷軒游正軒、翁旭樺、王子嘉賴弘祥劉韋捷、陳怡君、王國華等賭客各自連接網際網路 登入上開賭博網站,以會員帳號認證渠等分別所有如附表所 示之帳戶,並於如附表所示之匯款時間以所認證之帳戶匯款 如附表所示金額之賭資至本案帳戶儲值,兌換成網站內點數 以便利下注,以進行各項賭博遊戲。後經警據報循線查獲。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




本案下列據以認定犯罪事實之供述證據,檢察官及被告廖士 豪均未爭執其證據能力,亦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 見本院卷第101至115頁),復經本院審認該等證據之作成並 無違法、不當或顯不可信之情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 之規定,均有證據能力;又本案認定事實引用之卷內其餘非 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取得,參酌 同法第158條之4規定意旨,上揭證據均有證據能力。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廖士豪固坦承本案帳戶為其申辦,並於申辦後某日 將本案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密碼交付予「阿明」使用等事 實,惟矢口否認有何幫助圖利提供賭博場所及圖利聚眾賭博 犯行,辯稱:伊不知道借帳戶給朋友之後會發生這麼多事情 云云。經查:
一、被告申辦本案帳戶後,於上開時間將本案帳戶之存摺、金融 卡及密碼交付予「阿明」等情,業據被告於審理中供陳在 卷(見本院卷第112至114頁),並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108年11月4日中信銀字第108224839239591號函所 檢附本案帳戶之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中國信託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月22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01855 5號函所檢附本案帳戶之開戶暨辦理各項業務申請書(見警 卷第17至51頁、本院卷第51至59頁),此節首堪認定。又「 通博娛樂城」賭博網站係可供不特定人經由網際網路連結前 往,經由賭客輸入帳號、密碼後登入後下注簽選,而以各項 運動賽事、真人視訊百家樂博奕、拉霸老虎機等進行賭博遊 戲,嗣如附表所示之賭客於如附表所示之匯款時間,匯款如 附表所示之金額至本案帳戶以儲值賭金等情,復經證人即如 附表所示之賭客、證人鍾仁峯於警詢中及證人吳晉頡、林柄 旭於偵訊中證述明確(見警卷第52至54、60至62、71至73、 79至81、87至89、95至97、103至105、111至113、119至121 、127至129、135至137、147至149、155至157、162至164、 170至172、178至180、186至188、195至197、211至213、21 9至221、227至229、235至237、243至245、251至253、259 至261、273至275、281至283、303至304頁、偵卷第245至24 7、259至260頁),並有如附表所示賭客帳戶資料與歷史交 易明細、呂紹煒以帳號「Z000000000」登入「通博娛樂城」 賭博網站網頁翻拍照片、鍾仁峯以帳號「ajb3690」登入「 通博娛樂城」賭博網站網頁翻拍照片、警員職務報告等附卷 可稽(見警卷第56至58、64至66、67至69、75至77、83至85 、91至93、99至101、107至109、115至117、123至125、131 至133、139至141、151至153、159至160、166至168、174至



176、182至184、190至192、199至 201、215至217、223至225、231至233、239至241、247至 249、255至257、263至265、277至279、284至287、306至 312頁,偵卷第261頁),足認被告交付予「阿明」之本案帳 戶資料,確遭經營賭博網站集團成員及賭客作為賭資匯款儲 值之用。
二、被告雖以前詞置辯,惟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伊現在在監 ,無法聯繫上「阿明」,伊不知道「阿明」之本名,當時因 「阿明」稱信用不好,說要領錢使用,然要領什麼錢伊不知 道,伊想說信任「阿明」等語(見本院卷第112至113頁)。 由被告前開供述內容可見,被告與「阿明」尚難認熟識,其 僅空言泛稱得以聯繫上「阿明」,卻無法提出有效聯絡「阿 明」之具體方式,連「阿明」之真實姓名、年籍資料均一無 所知,顯見其與「阿明」之間並無信賴關係,且被告就「阿 明」將本案帳戶從事何種作為或另外轉交予何人,全然無控 制能力。再者,被告雖稱係借用本案帳戶予「阿明」,然未 見其約定返還之時間、地點等事宜,堪認被告就本案帳戶何 時得以取回,持以漠不關心之態度,甚且,被告與「阿明」 並未熟識,實無何將屬人性甚高之金融帳戶交付予「阿明」 之正當事由,此為具一般智識經驗之人所得知悉之常識。三、另按,刑法上之故意區分直接故意(確定故意)與間接故意 (不確定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 意使其發生者」,為直接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 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為間接故意, 即不確定故意,是幫助故意,不以確定故意為限,不確定故 意亦足當之。又幫助犯之成立,以行為人主觀上認識被幫助 者正欲從事犯罪或係正在從事犯罪,且該犯罪有既遂之可能 ,而其行為足以幫助他人實現構成要件者,即具有幫助故意 ,並不以行為人確知被幫助者係犯何罪名為必要。而金融帳 戶為個人理財工具,且存摺、金融卡亦事關個人財產權益保 障,其專有性甚高,除非本人或與本人具密切親誼關係者, 難認有何正當理由可交付予他人,稍具通常社會歷練與經驗 法則之一般人亦均應有妥為保管該等物品,防止被他人冒用 之認知,縱偶因特殊情況須將該等物品交付予他人,亦必深 入瞭解該他人之可靠性與用途,再行提供使用,且該等專有 物品,如落入不明人士手中,極易被利用為與財產有關犯罪 工具,此係一般人日常生活經驗與通常之事理;兼以近來利 用人頭帳戶以從事不法用途者屢見不鮮,如將人頭帳戶用以 作為詐欺、賭博等犯罪工具,均係利用他人帳戶,作為詐欺 取財或賭博所得財物匯入、不法資金流動調度等以逃避檢警



查緝之犯罪工具,是依一般人通常之知識、智能及經驗,均 已詳知向陌生人購買、承租或其他方法取得帳戶者,多係欲 藉該帳戶取得不法犯罪所得,且隱匿帳戶內資金之實際取得 人之身分,以逃避追查,是避免本身金融機構帳戶被不法行 為人利用為詐財之工具,應係一般生活所易於體察之常識。 被告於案發時已28歲,且其自承之前從事水電工作等語(見 本院卷第115頁),可知被告並非毫無智識經驗之人,應知 悉將本案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密碼交予他人,只能任人使 用,即非自己所能掌控,被告雖可能無法確知該他人將如何 利用本案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密碼,然其應可預見刻意使 用陌生人之帳戶者,恐遭作為不法犯罪工具之可能,卻仍將 本案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密碼交予不詳身分之「阿明」, 而容任該項犯罪行為之繼續實現,則可證被告具有幫助他人 犯罪之不確定故意。
四、至被告一度於偵查、本院準備程序中辯稱:伊並未將本案帳 戶交付予他人,而係遺失云云。然查,被告於警詢中供稱: 本案存摺、金融卡、印章及密碼等物品,大約在伊開戶後2 個月間在臺中市大里區遺失等語;嗣於偵查中供以:伊於10 7年10月間前往臺中市大里區「阿拉丁」唱歌,當時遺失了 本案帳戶之存摺、提款卡、手機、錢,然未將本案帳戶掛失 等語;復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供陳:伊申辦本案帳戶之後大約 1至2個月,把存摺與金融卡帶在身上、放在背包前往臺中市 大里區「故鄉」KTV唱歌,翌日發現原本放在背包裡之本案 存摺、金融卡、手機連同背包均遺失,當時因有案在身,銀 行外面有警察,伊不敢前往銀行掛失云云(見警卷第2至4頁 、偵卷第233至234頁、本院卷第71頁)。互核被告前後所述 ,可徵其就遺失之本案帳戶之時間、地點以及所遺失之物品 是否包括印章等關鍵細節並非一致,已難以盡信。再徵諸本 案帳戶之存摺、金融卡於109年3月23日經致電銀行掛失,而 印鑑並無掛失紀錄等情,此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110年3月9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052190號函所檢附本案 帳戶之掛失紀錄存卷可查(見本院卷第91至93頁)。由此觀 之,倘被告於警詢中所稱其遺失之本案帳戶資料包括印章乙 節為真,竟未連同印鑑併與掛失,實與常情有違。又本案帳 戶資料既得以撥打電話之方式向銀行申報遺失,則被告辯稱 :伊於遺失當時想掛失,然因案在身而不便前往銀行辦理云 云,並非合理,自無可採。是以,本案應認被告於本院審理 中供承其將本案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密碼交付予「阿明」 乙節,始與事實相符,而被告已預見將本案帳戶資料交予不 熟識之人,可能幫助他人供作不法使用,竟仍執意為之,使



他人得以將本案帳戶作為網路賭博之賭資儲值帳戶,其有幫 助圖利供給賭博場所、圖利聚眾賭博之不確定故意甚明。五、綜上所述,被告所辯核屬臨訟卸責之詞,委無足採。本案事 證明確,被告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
一、查,被告將其申辦之本案帳戶存摺、金融卡及密碼等物交付 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阿明」後,雖使該人得以利用本 案帳戶存摺等物作為經營賭博網站之工具,惟被告提供本案 帳戶本身並非賭博之構成要件行為,且亦無證據可資證明被 告有參與經營上述賭博網站之共同正犯犯行,或與「阿明」 間有何共同正犯之犯意聯絡等情,則被告之行為應僅係對本 案犯罪之實行提供助益之幫助行為,故核被告所為,係犯刑 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68條前段及後段之幫助圖利供給賭 博場所及圖利聚眾賭博罪。被告以一個交付帳戶之幫助行為 ,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 從情節較重之幫助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斷。
二、刑之加重減輕:
㈠、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中 簡字第97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105年9月7日以 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 卷可查。是被告係於徒刑執行完畢之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 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 加重最高本刑。至於最低本刑部分,經本院審酌本案並無應 處最低法定刑,又無刑法第59條規定得減輕之情形,且適用 累犯加重規定時,亦無超過被告所應負擔罪責之情事,爰依 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最低本刑。
㈡、被告以幫助圖利聚眾賭博之意思參與犯罪,為幫助犯,爰依 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後減之。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將金融帳戶等屬人 性資料交予「阿明」陌生人,將容任「阿明」及其所屬之賭 博網站成員為不法行為,竟仍提供本案帳戶供其使用,助長 賭風及社會僥倖心理,並致使國家追訴犯罪困難,亦擾亂社 會正常金融交易安全,所為實屬不該;衡以被告否認犯行之 犯罪後態度,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提供本案帳戶 僅係提供助力,未實際參與經營上開賭博網站犯行,不法及 罪責內涵較低;兼衡被告自陳之教育程度、職業及家庭經濟 狀況(見本院卷第115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
經查,卷內無證據足資證明被告因交付本案帳戶資料有獲取



何等對價或利益,自難認被告有何犯罪所得。又被告所交付 之本案帳戶存摺、金融卡等物,固屬於被告所有且供其犯罪 所用之物品,惟該帳戶已遭警示凍結,此等物品已無法使用 並失其財產上價值,沒收欠缺刑法上重要性,爰不予宣告沒 收。
肆、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賭客李俊傑王宇程匯款賭資至本案帳戶而 以上開方式與賭博網站對賭,被告就此部分亦涉犯刑法第30 條第1項前段、第268條前段及後段之幫助意圖營利供給賭博 場所及圖利聚眾賭博等罪嫌;另認被告提供本案帳戶之行為 ,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幫助賭 博罪嫌。
二、惟查,本案帳戶固有李俊傑王宇程名下帳戶匯入款項之交 易紀錄,此有帳號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號帳 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附卷可稽(見警卷第293至294、30 0至301頁)。然李俊傑王宇程並未到案,而未能證述渠等 之匯款原因,則李俊傑王宇程是否確因註冊上開賭博網站 繼而儲值賭金,實非無疑,此部分自難僅以上開匯款紀錄遽 認被告確有幫助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圖利聚眾賭博等罪 嫌。此外,「通博娛樂城」網站係由各賭客利用其個別之帳 號、密碼登入網站進行下注乙情,此經證人即如附表所示之 賭客於警詢中證述在案,應認渠等之賭博活動及內容具有一 定之封閉性,並非其他人可得任意知悉,核與刑法第266條 第1項前段所定「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之要 件未符,揆諸前開說明,自難以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 博罪相繩,故經營上述賭博網站成員既不成立刑法第266條 第1項之賭博罪,基於幫助犯之從屬性原則,被告提供本案 帳戶之行為當無由成立刑法30條第1項前段、第266條第1項 之幫助賭博罪嫌。
三、綜上,此部分之公訴意旨容有誤會,本應為無罪之諭知,惟 依公訴意旨所示,此部分如構成犯罪,應與前開論罪部分有 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268條、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廖育賢起訴,檢察官陳隆翔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謝珮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許馨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9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賭客 │賭客帳戶 │匯款日期時間 │匯款至本案│
│ │ │ │ │帳戶金額(│
│ │ │ │ │新臺幣) │
├──┼────┼──────────┼─────────┼─────┤
│1 │劉廷芳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月26日下午3 │8,000元 │
│ │ │局號0000000、 │時39分28秒 │ │
│ │ │帳號0000000號帳戶 │ │ │
├──┼────┼──────────┼─────────┼─────┤
│2 │呂紹煒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①108年2月1日上午6│3,000元 │
│ │ │局號0000000、 │ 時54分53秒 │ │
│ │ │帳號0000000號帳戶 ├─────────┼─────┤
│ │ │ │②108年3月14日上午│3,000元 │
│ │ │ │2時8分26秒 │ │
├──┼────┼──────────┼─────────┼─────┤
│3 │卓麗賓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8年3月12日上午6 │30,000元 │
│ │ │局號0000000、 │時46分30秒 │ │
│ │ │帳號0000000號帳戶 │ │ │
├──┼────┼──────────┼─────────┼─────┤
│4 │楊惠莉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①108年2月6日下午1│10,000元 │
│ │ │局號0000000、 │ 時36分33秒 │ │
│ │ │帳號0000000號帳戶 ├─────────┼─────┤
│ │ │ │②108年2月12日下午│5,000元 │
│ │ │ │ 8時30分41秒 │ │
│ │ │ ├─────────┼─────┤
│ │ │ │③108年2月20日下午│10,000元 │
│ │ │ │ 7時23分13秒 │ │
├──┼────┼──────────┼─────────┼─────┤
│5 │戴欣眉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①108年1月8日上午8│500元 │




│ │ │局號0000000、 │ 時33分10秒 │ │
│ │ │帳號0000000號帳戶 ├─────────┼─────┤
│ │ │ │②108年2月27日上午│800元 │
│ │ │ │8時37分22秒 │ │
├──┼────┼──────────┼─────────┼─────┤
│6 │凌毓傑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8年2月10日下午11│12,000元 │
│ │ │局號0000000、 │時17分54秒 │ │
│ │ │帳號0000000號帳戶 │ │ │
├──┼────┼──────────┼─────────┼─────┤
│7 │徐紹恩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①107年11月14日下 │500元 │
│ │ │局號0000000、 │ 午4時56分14秒 │ │
│ │ │帳號0000000號帳戶 ├─────────┼─────┤
│ │ │ │②107年12月18日下 │1,000元 │
│ │ │ │ 午7時10分25秒 │ │
│ │ │ ├─────────┼─────┤
│ │ │ │③107年12月20日上 │1,000元 │
│ │ │ │ 午1時22分44秒 │ │
│ │ │ ├─────────┼─────┤
│ │ │ │④107年12月22日上 │1,900元 │
│ │ │ │ 午1時51分31秒 │ │
│ │ │ ├─────────┼─────┤
│ │ │ │⑤107年12月22日下 │1,000元 │
│ │ │ │ 午4時31分33秒 │ │
│ │ │ ├─────────┼─────┤
│ │ │ │⑥107年12月24日上 │1,000元 │
│ │ │ │ 午2時50分18秒 │ │
│ │ │ ├─────────┼─────┤
│ │ │ │⑦107年12月24日下 │1,000元 │
│ │ │ │ 午12時16分44秒 │ │
│ │ │ ├─────────┼─────┤
│ │ │ │⑧107年12月26日上 │1,000元 │
│ │ │ │ 午0時33分52秒 │ │
│ │ │ ├─────────┼─────┤
│ │ │ │⑨108年1月5日下午 │1,000元 │
│ │ │ │ 11時56分54秒 │ │
│ │ │ ├─────────┼─────┤
│ │ │ │⑩108年1月6日上午1│2,000元 │
│ │ │ │ 時28分59秒 │ │
│ │ │ ├─────────┼─────┤
│ │ │ │⑪108年1月11日上午│1,000元 │




│ │ │ │ 0時5分6秒 │ │
│ │ │ ├─────────┼─────┤
│ │ │ │⑫108年1月11日上午│900元 │
│ │ │ │ 3時26分35秒 │ │
│ │ │ ├─────────┼─────┤
│ │ │ │⑬108年1月22日下午│2,400元 │
│ │ │ │ 3時51分8秒 │ │
│ │ │ ├─────────┼─────┤
│ │ │ │⑭109年1月24日上午│1,000元 │
│ │ │ │ 9時25分29秒 │ │
│ │ │ ├─────────┼─────┤
│ │ │ │⑮108年1月26日下午│2,000元 │
│ │ │ │ 3時6分1秒 │ │
│ │ │ ├─────────┼─────┤
│ │ │ │⑯108年1月29日下午│2,000元 │
│ │ │ │ 12時13分14秒 │ │
│ │ │ ├─────────┼─────┤
│ │ │ │⑰108年1月29日下午│4,000元 │
│ │ │ │ 3時47分50秒 │ │
│ │ │ ├─────────┼─────┤
│ │ │ │⑱108年2月8日下午 │3,000元 │
│ │ │ │ 10時10分14秒 │ │
│ │ │ ├─────────┼─────┤
│ │ │ │⑲108年2月8日下午8│2,000元 │
│ │ │ │ 時18分44秒 │ │
│ │ │ ├─────────┼─────┤
│ │ │ │⑳108年2月8日下午 │2,000元 │
│ │ │ │ 11時6分54秒 │ │
│ │ │ ├─────────┼─────┤
│ │ │ │㉑108年2月20日下午│3,000元 │
│ │ │ │ 5時25分14秒 │ │
│ │ │ ├─────────┼─────┤
│ │ │ │㉒108年2月20日上 │1,000元 │
│ │ │ │ 午9時14分4秒 │ │
│ │ │ ├─────────┼─────┤
│ │ │ │㉓108年2月20日上午│1,900元 │
│ │ │ │ 11時24分40秒 │ │
│ │ │ ├─────────┼─────┤
│ │ │ │㉔108年2月22日下 │2,000元 │
│ │ │ │ 午3時43分35秒 │ │




│ │ │ ├─────────┼─────┤
│ │ │ │㉕108年2月22日下 │3,000元 │
│ │ │ │ 午4時38分2秒 │ │
│ │ │ ├─────────┼─────┤
│ │ │ │㉖108年2月25日下午│2,000元 │
│ │ │ │ 12時55分59秒 │ │
├──┼────┼──────────┼─────────┼─────┤
│8 │謝兆宗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①108年2月10日下午│3,200元 │
│ │ │局號0000000、 │11時26分42秒 │ │
│ │ │帳號0000000號帳戶 ├─────────┼─────┤
│ │ │ │②108年2月10日下午│3,200元 │
│ │ │ │ 11時54分48秒 │ │
│ │ │ ├─────────┼─────┤
│ │ │ │③108年2月13日下午│4,500元 │
│ │ │ │ 9時52分14秒 │ │
├──┼────┼──────────┼─────────┼─────┤
│9 │李庭瑋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8年2月25日下午10│30,000元 │
│ │ │局號0000000、 │時0分12秒 │ │
│ │ │帳號0000000號帳戶 │ │ │
├──┼────┼──────────┼─────────┼─────┤
│10 │李俊翰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①107年11月20日上 │1,500元 │
│ │ │局號0000000、 │ 午0時58分48秒 │ │
│ │ │帳號0000000號帳戶 ├─────────┼─────┤
│ │ │ │②108年1月12日下午│3,000元 │
│ │ │ │ 10時18分3秒 │ │
│ │ │ ├─────────┼─────┤
│ │ │ │③108年3月14日上午│600元 │
│ │ │ │ 11時41分15秒 │ │
├──┼────┼──────────┼─────────┼─────┤
│11 │張銘峰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8年2月5日上午11 │500元 │
│ │ │局號0000000、 │時20分28秒 │ │
│ │ │帳號0000000號帳戶 │ │ │
├──┼────┼──────────┼─────────┼─────┤
│12 │楊芳傑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①107年11月20日上 │1,500元 │
│ │ │局號0000000、 │ 午9時1分39秒 │ │
│ │ │帳號0000000號帳戶 ├─────────┼─────┤
│ │ │ │②107年11月26日上 │3,000元 │
│ │ │ │ 午9時14分31秒 │ │
│ │ │ ├─────────┼─────┤
│ │ │ │③107年12月24日上 │1,000元 │




│ │ │ │ 午8時49分12秒 │ │
│ │ │ ├─────────┼─────┤
│ │ │ │④108年1月3日上午8│2,700元 │
│ │ │ │ 時2分53秒 │ │
├──┼────┼──────────┼─────────┼─────┤
│13 │郭重揚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8年3月8日下午5時│10,000元 │
│ │ │局號0000000、 │20分0秒 │ │
│ │ │帳號0000000號帳戶 │ │ │
├──┼────┼──────────┼─────────┼─────┤
│14 │賴程雋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7年12月18日下午3│30,000元 │
│ │ │局號0000000、 │時5分20秒 │ │
│ │ │帳號0000000號帳戶 │ │ │
├──┼────┼──────────┼─────────┼─────┤
│15 │林伯修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7年11月14日下午 │1,000元 │
│ │ │局號0000000、 │12時10分51秒 │ │
│ │ │帳號0000000號帳戶 │ │ │
├──┼────┼──────────┼─────────┼─────┤
│16 │邱柏瑞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①108年1月8日下午3│1,000元 │
│ │ │局號0000000、 │ 時14分26秒 │ │
│ │ │帳號0000000號帳戶 ├─────────┼─────┤
│ │ │ │②108年1月10日下午│1,000元 │
│ │ │ │ 5時52分47秒 │ │
├──┼────┼──────────┼─────────┼─────┤
│17 │李政達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①107年12月26日下 │4,000元 │
│ │ │局號0000000、 │ 午5時20分8秒 │ │
│ │ │帳號0000000號帳戶 ├─────────┼─────┤
│ │ │ │②107年12月26日下 │7,000元 │
│ │ │ │ 午5時31分48秒 │ │
│ │ │ ├─────────┼─────┤
│ │ │ │③107年12月26日下 │7,000元 │
│ │ │ │ 午1時33分14秒 │ │
│ │ │ ├─────────┼─────┤
│ │ │ │④107年12月26日下 │10,000元 │
│ │ │ │ 午5時40分10秒 │ │
├──┼────┼──────────┼─────────┼─────┤
│18 │葉思孝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7年11月16日上午3│2,000元 │
│ │ │局號0000000、 │時30分27秒 │ │
│ │ │帳號0000000號帳戶 │ │ │
├──┼────┼──────────┼─────────┼─────┤
│19 │蔣廷軒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①108年1月3日上午7│14,000元 │




│ │ │局號0000000、 │ 時34分55秒 │ │
│ │ │帳號0000000號帳戶 ├─────────┼─────┤
│ │ │ │②108年1月10日下午│14,000元 │
│ │ │ │ 7時45分14秒 │ │
│ │ │ ├─────────┼─────┤
│ │ │ │③108年1月14日上午│30,000元 │
│ │ │ │ 9時32分40秒 │ │
│ │ │ ├─────────┼─────┤
│ │ │ │④108年2月17日下午│7,500元 │
│ │ │ │ 10時16分47秒 │ │
│ │ │ ├─────────┼─────┤
│ │ │ │⑤108年2月20日下午│20,000元 │
│ │ │ │ 2時21分43秒 │ │
│ │ │ ├─────────┼─────┤
│ │ │ │⑥108年3月10日下午│16,000元 │
│ │ │ │ 8時55分6秒 │ │
├──┼────┼──────────┼─────────┼─────┤
│20 │游正軒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月17日上午7 │3,000元 │
│ │ │局號0000000、 │時2分19秒 │ │
│ │ │帳號0000000號帳戶 │ │ │
├──┼────┼──────────┼─────────┼─────┤
│21 │翁旭樺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①108年2月13日下午│985元 │
│ │ │局號0000000、 │ 10時13分10秒 │ │
│ │ │帳號0000000號帳戶 ├─────────┼─────┤
│ │ │ │②108年2月17日下午│20,000元 │
│ │ │ │ 6時57分35秒 │ │
├──┼────┼──────────┼─────────┼─────┤
│22 │王子嘉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①107年12月28日上 │6,000元 │
│ │ │局號0000000、 │ 午0時6分21秒 │ │
│ │ │帳號0000000號帳戶 ├─────────┼─────┤
│ │ │ │②108年1月6日上午3│10,000元 │
│ │ │ │ 時5分34秒 │ │
├──┼────┼──────────┼─────────┼─────┤
│23 │賴弘祥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8年2月18日上午1 │1,000元 │
│ │ │局號0000000、 │時41分59秒 │ │
│ │ │帳號0000000號帳戶 │ │ │
├──┼────┼──────────┼─────────┼─────┤
│24 │劉韋捷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①107年12月26日上 │1,000元 │
│ │ │局號0000000、 │ 午8時40分39秒 │ │
│ │ │帳號0000000號帳戶 ├─────────┼─────┤




│ │ │ │②108年1月17日下午│1,000元 │
│ │ │ │ 3時20分33秒 │ │
│ │ │ ├─────────┼─────┤
│ │ │ │③108年2月27日上午│1,200元 │
│ │ │ │ 1時14分15秒 │ │
│ │ │ ├─────────┼─────┤
│ │ │ │④108年3月12日上午│2,400元 │
│ │ │ │ 6時42分14秒 │ │
├──┼────┼──────────┼─────────┼─────┤
│25 │陳怡君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①107年11月20日下 │500元 │
│ │ │局號0000000、 │ 午1時58分11秒 │ │
│ │ │帳號0000000號帳戶 ├─────────┼─────┤
│ │ │ │②107年12月10日上 │3,000元 │
│ │ │ │ 午1時29分13秒 │ │
│ │ │ ├─────────┼─────┤
│ │ │ │③107年12月10日下 │1,510元 │
│ │ │ │ 午2時54分23秒 │ │
│ │ │ ├─────────┼─────┤
│ │ │ │④108年1月1日下午 │500元 │
│ │ │ │ 12時26分22秒 │ │

1/2頁 下一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