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交易字第145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HERTEL THOMAS SCOTT
選任辯護人 李律欣律師
黃璽麟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
00000 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HERTEL THOMAS SCOTT (所涉肇事逃逸 罪嫌部分,另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 )於民國108 年11月19日下午4 時52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 0-0000號休旅車,沿臺中市大雅區東大路2 段之內側車道, 由北向南方向行駛,行經上開路段路燈編號大雅區05614 號 附近時,原應注意汽車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注 意安全距離,且應注意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 安全措施,而當時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乃疏未注意及此, 驟然變換至同路段之外側車道行駛,導致在其右後方即同路 段外側車道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大型重型機車直行之被 害人劉重聖向右閃避,因而失控,該大型重型機車並撞及同 路段之人行道而肇事,被害人劉重聖並受有大腦挫傷出血、 蜘蛛膜下腔出血、腦室出血、骨盆開放性骨折、右側遠端橈 骨骨折合併橈尺骨脫位、右側肱骨及雙側肋骨骨折等傷害, 經送醫救治後,仍因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重大不治或難治 之傷害,而呈現植物人狀態。因認被告所為,係涉刑法第28 4 條後段之過失致重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 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即被害人之配偶張曉文獨立告訴被告過失 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 條後段之過失致 重傷害罪,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經 告訴人於110 年5 月14日具狀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 在卷可稽。依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 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吳珈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江婉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