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交易字第145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HERTEL THOMAS SCOTT
選任辯護人 李律欣律師
黃璽麟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8 年度偵字第33889 號),聲請暫
時解除限制出境(海),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HERTEL THOMAS SCOTT 准予解除限制出境、出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HERTEL THOMAS SCOTT (下稱 聲請人)之女兒民國110 年6 月5 日將於美國科羅拉多州丹 佛市舉辦籌備多時的婚禮,聲請人須與配偶以婚禮之主辦人 之身分出席,且聲請人之母親目前正因心搏過慢住院接受電 擊治療,且因其以屆高齡,並同時罹患心血管及慢性腎臟病 等多重疾病,又聲請人之母近日又經診斷罹患新冠肺炎,聲 請人有探視之必要;而本案事故發生至今已約1 年4 個月, 聲請人為美籍外派至臺灣之技術員工,多數家人均在美國, 此段時間家人亦有需要其陪伴參與之事件,未免此案件使家 人擔心,聲請人隱瞞家人,為恐不能善盡人倫義務而造成不 能彌補之遺憾,爰向法院聲請暫時解除限制出境。況聲請人 為聲明卓著之大型企業派駐臺灣之人員,公司對榮譽及員工 品行均有要求,且聲請人於需負擔家庭經濟之情形下,並無 理由無故不返台而曠職之可能,又109 年4 月間,聲請人之 子驟然病逝,亦因配合相關程序未請假赴美參與喪禮,可見 聲請人尊重臺灣司法程序,另聲請人依目前鑑定意見認係肇 事次因,然仍盡力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以期被害人之家屬盡快 獲得賠償,可見聲請人有願為此案負責之誠意,再考量目前 美國規定入境自主隔離時間,及施打疫苗期間,聲請暫時解 除限制出境等語。
二、按被告及其辯護人得向檢察官或法院聲請撤銷或變更限制出 境、出海,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5 第1 項定有明文。又限制 出境、出海之處分,僅在限制被告應居住於我國領土範圍內 ,不得擅自出國,無非為保證被告到庭,俾便利審判、執行 程序進行及證據調查,因此,考量解除限制出境、出海與否 ,自應以訴訟程序之進行及證據之調查是否因此而受影響為 判斷依據。
三、經查:
(一)聲請人因過失致重傷害案件,前經本院認其犯罪嫌疑重大 ,有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 第1 項第2 款之事由,且有限 制出境、出海之必要,而裁定自109 年9 月11日起限制出 境、出海8 月,並因認上開原因仍然存在,並有延長限制 出境、出海之必要,於110 年5 月11日裁定延長限制出境 、出海8 月在案。
(二)茲被告與告訴人即被害人劉重聖之配偶張曉文已達成和解 ,並已依和解書之內容履行完畢等節,有和解書可憑,本 院審酌被告於本案審理程序尚能遵期到庭,且已與告訴人 (包含被害人家屬)和解且賠償完畢,告訴人並已具狀撤 回告訴等節,亦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經權衡比例 原則後,認無繼續對被告為限制出境、出海處分之必要。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吳珈禎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江婉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