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商標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智簡字,109年度,90號
TCDM,109,中智簡,90,2021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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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中智簡字第9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紫芯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偵字第303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謝紫芯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增列「被告謝紫芯於本院 訊問時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查本案被告自108年某日起至109年3月4日為警查獲時止, 已販售部分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乙節,業經被告供承在卷, 是核被告謝紫芯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路 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 旨認被告係成立同條之意圖販賣而透過網路方式陳列侵害 商標商品罪,容有未洽,惟因上開2罪所適用之法條同一 ,自無庸變更起訴法條。被告透過網路方式持有、陳列侵 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為其後透過網路方式販賣之高 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二)又被告自108年某日起至109年3月4日為警查獲時止,多次 透過網路方式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之犯行,均係基於單一 之販賣決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侵害同一商標權 之同一法益,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 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 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 較為合理,而應依接續犯論以包括之一罪。又被告以一行 為侵害數個商標權人之法益,而同時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 數罪名,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 重處斷。
(三)爰審酌被告明知商標有辨識商品來源功用,須經過權利人 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行銷及品質改良,並經歷相當時間, 方使該商標具有代表一定品質之效果,竟在網路上販賣侵 害商標權商品,造成智慧財產權人受有潛在市場利益之損 失,亦間接影響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聲譽,欠缺尊



重他人智慧財產權之法律觀念,所為實不足取,惟考量被 告犯後已坦承犯行,且與告訴人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 司、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達成和解,並賠償艾須特貝克 戴維斯有限公司、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合計共新臺幣( 下同)8萬元,且業已履行完畢,此有110年1月11日刑事 陳報狀所附同年1月7日和解契約書1份存卷可稽,惟仍尚 未與其餘被侵害之商標權人達成和解,復參酌本件查獲之 仿冒商標商品數量、市值及販賣期間,暨被告之智識程度 、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品行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 懲儆。
三、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乃侵害上開商標權之物品,不問屬於 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至 於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所載編號8、9、11所示其餘 扣案物品,均不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範圍,應由檢察 官另為適法之處理,附此敘明。
四、末查被告供承因販賣仿冒商標商品而獲利約3萬元,固為其 犯罪所得,然考量被告給付予前揭告訴人艾須特貝克戴維斯 有限公司、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之賠償金額合計8萬元, 已高於其犯罪所得,若再予以沒收,顯然過苛,爰依刑法第 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併此補明。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商標法第97條後段、第98條,刑法第11條、 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2第2項,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 進 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張 雅 慧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



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
┌───┬───────────┬─────┐
│編號 │品名 │單位及數量│
│ │ │ │
├───┼───────────┼─────┤
│1 │仿冒Champion商標帽子 │125件 │
├───┼───────────┼─────┤
│2 │仿冒Champion商標襪子 │40件 │
├───┼───────────┼─────┤
│3 │仿冒Champion商標衣服 │13件 │
├───┼───────────┼─────┤
│4 │仿冒Peppa Pig商標泳衣 │46件 │
├───┼───────────┼─────┤
│5 │仿冒Peppa Pig商標毯子 │2件 │
├───┼───────────┼─────┤
│6 │仿冒Peppa Pig商標雨衣 │2件 │
├───┼───────────┼─────┤
│7 │仿冒Peppa Pig商標鞋子 │1雙 │
├───┼───────────┼─────┤
│8(即 │仿冒角落小夥伴商標雨衣│23件 │
│聲請簡│ │ │
│易判決│ │ │
│處刑書│ │ │
│附表編│ │ │
│號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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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