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47號
PHDV,110,補,47,2021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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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7號
原   告 蔡名園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
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6 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
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於民國107 年10月17日所設
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350 萬元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
銷,而系爭不動產價額如附表所示為2,483,575元,即系爭土地
價額低於擔保債權額,根據前揭條文規定,自應以系爭不動產價
額為準,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483,575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5,6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20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澎湖縣○○市○○里○○○000號)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正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致愷
附表:
┌─┬────────┬───────┬────┬────┬─────┐
│編│請求塗銷抵押權之│公告、課稅現值│面積(平│權利範圍│價額(新臺│
│號│標的      │ (新臺幣) │方公尺)│    │幣)   │
├─┼────────┼───────┼────┼────┼─────┤
│1 │澎湖縣馬公巿○○│37,500元/㎡  │20.1  │1分之1 │753,750  │
│ │段000 地號土地 │       │    │    │     │
├─┼────────┼───────┼────┼────┼─────┤
│2 │澎湖縣馬公巿○○│37,500元/㎡  │44.39  │1分之1 │1,664,625 │
│ │段000地號土地  │       │    │    │     │
├─┼────────┼───────┼────┼────┼─────┤
│3 │澎湖縣馬公巿○○│207,700元   │99.65  │1分之1 │65,200  │
│ │段000 建號建物 │       │    │    │     │
├─┴────────┴───────┴────┴────┴─────┤
│總計:2,483,575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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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