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閱卷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司家聲字,110年度,10號
PHDV,110,司家聲,10,20210526,1

1/1頁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家聲字第10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 理 人 陳勳蓉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可聲請人閱覽、抄錄本院99年度司繼字第1號卷宗。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2項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其與債務人洪川寓間有債權債務關係,而洪 川寓之父洪福氣已死亡,為確認洪川寓繼承情形為何,以確 保其債權之需要,爰聲請鈞院准予閱覽系爭事件相關卷證等 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北簡字第16357 號判決暨確定證明書影本、債務人 戶籍謄本影本、及本院110 年5 月20日澎院靜民丙99司繼1 字第355 號函文為證,足認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 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王志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1/1頁


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