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63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邱李麗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捌萬參仟零壹拾肆元,及
其中(一)新臺幣玖萬壹仟捌佰捌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
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三點八八計算
之利息。(二)新臺幣參萬柒仟陸佰壹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
十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邱李麗莉於民國94年03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88,0
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 (註:雙方同意日後聲
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4年0
3月17日起至民國97年03月1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
利率百分之13.88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
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
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
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0年05月21日止累計251,638元
正未給付,其中91,880元為本金;159,758元為利息;0元為
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
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邱李麗莉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45630
18107703665,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
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0年05月21日止累計131,376元正未
給付,其中37,619元為消費款;93,757元為循環利息;0元
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
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現金卡申請書、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
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近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
書)
三、債務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後,如認支付命令所述之債權或其
金額,有虛偽不實或錯誤情事者,應即向本院聲明異議,切
勿認本件支付命令係詐騙手法而置之不理,致支付命令因逾
期未聲明異議,可據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進而所有財產
(諸如不動產、存款、薪水)遭受法院查封或拍賣之強制執
行。本院非訟中心之聯絡電話(06)9216777分機212。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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