賠償給付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10年度,18號
CTDA,110,簡,18,2021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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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18號
原   告 海軍一四六艦隊

代 表 人 邱俊榮 
訴訟代理人 張伯鈺 
      蔡秉宏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何榮贒何玉姣間賠償給付事件,提起行政訴
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富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邱秋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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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