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0年度,114號
CTDV,110,除,114,2021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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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14號
聲 請 人 侯河林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1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伍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證券,經貴院109年 度司催字第333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已於民國110年1月1 4日刊登於貴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限已滿,並無任何人主 張權利,顯見此證券5張確為聲請人所喪失,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貴院為除權判決等語。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 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 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 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 示股票1張,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333號裁定准予公示 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刊登於法院網站 之日起3個月內,嗣經聲請人聲請本院於110年1月14日刊登 於本院網站等情,業據聲請人陳述明確,並有台灣聚合化學 品股份有限公司函文附於上開公示催告案卷中可稽,則本件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 年4 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承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進遠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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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票號碼 │種類│張數│股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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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台灣聚合化學品股份有限公司│77NX0038178-0 │股票│1 │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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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台灣聚合化學品股份有限公司│78NX0046447-4 │股票│1 │40 │




├──┼─────────────┼───────┼──┼──┼───┤
│ 3 │台灣聚合化學品股份有限公司│79NX0076156-9 │股票│1 │36 │
├──┼─────────────┼───────┼──┼──┼───┤
│ 4 │台灣聚合化學品股份有限公司│80NX0106235-2 │股票│1 │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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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台灣聚合化學品股份有限公司│81NX0145109-0 │股票│1 │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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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聚合化學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