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0年度,106號
CTDV,110,除,106,2021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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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06號
聲 請 人 喬仲魁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1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貳張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股票2張(下稱系爭 股票),因不慎遺失,經掛失止付並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 以109年度司催字第30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 110年1月14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 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聲請 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 ,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 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 條第1項及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 系爭股票業經本院於109年12月22日以109年度司催字第308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本公示催 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嗣經聲請人於110年 1月13日依規定聲請後,本院於110年1月14日公告刊登於本 院網站,至今已滿3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有上開民事裁定 、法院網路公告各1份在卷為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揭 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 年4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是聲請 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核無不 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邱慧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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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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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類│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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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8 NX 0758331 0│股票│1 │3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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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9 NX 0862172 0│股票│1 │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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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