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0年度,103號
CTDV,110,除,103,2021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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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03號
聲 請 人 許淳雅 
代 理 人 周月蔭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6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陸張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台灣聚合化學品股份有限公 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股票6張,因聲請人不慎遺失,前聲請 公示催告並刊登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68號 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09年11月13日刊登該裁定於本 院網站,至110年4月13日為止已滿5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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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10年度除字第10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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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類│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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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台灣聚合化學品股份有限公司│80NX0132407-7 │股票│1 │1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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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台灣聚合化學品股份有限公司│81NX0170258-0 │股票│1 │1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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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台灣聚合化學品股份有限公司│82NX0211385-7 │股票│1 │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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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台灣聚合化學品股份有限公司│83NX0252250-0 │股票│1 │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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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台灣聚合化學品股份有限公司│84NX0288982-0 │股票│1 │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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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台灣聚合化學品股份有限公司│85NX0324127-4 │股票│1 │2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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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聚合化學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