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00號
聲 請 人 王希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5 月6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 張遺失,經聲 請掛失止付、公示催告並刊登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 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 支票1 張無效。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分 別定有明文。如附表所示支票1 張確經聲請人聲請付款銀行 掛失止付,及聲請本院以民國109 年度司催字第320 號公示 催告,且聲請人已依指示於110 年1 月8 日刊登本院網站, 業經調卷審核屬實,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 年4 月 7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是所請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文嵐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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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 │帳號 │ 票面金額 │ 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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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王希誠│金富源│上海商業│6910100000│12,513元 │109年8月20日 │EKA0321938│
│ │ │ │儲蓄銀行│1670 │ │ │ │
│ │ │ │東高雄分│ │ │ │ │
│ │ │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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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琇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