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398號
CTDV,110,補,398,2021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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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98號
原   告 楊順義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華盛螺絲股份有限
  公司、李碧琴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
  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
  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2份,並具狀陳明本件之請求
  權依據為何(是否僅依票據關係為請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曾瓊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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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