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365號
CTDV,110,補,365,2021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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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65號
原   告 余隆賓 


被   告 魏秀英 
      馬永芳 
      馬永祥 
      許茂雄 
      許茂田 
      許錦娥 
      馬處銘 
      馬笙瑋 
      馬笙耀 
      楊千慧 

      楊明樺 
      劉堃脩 
      劉松輝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
告訴之聲明請求准予分割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是以原告主張伊就上開土地之應有部分乘以土地面積
,再乘以公告現值計算結果,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76,923元(計算式:土地面積3,547㎡×公告土地現值27,
000元/㎡×原告權利範圍3/3735=76,923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
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曾瓊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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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