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355號
CTDV,110,補,355,2021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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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5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朱倍平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
  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0,283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1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曾瓊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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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