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352號
CTDV,110,補,352,2021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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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52號
原   告 林榮章 

被   告 楊光正 
      林鳳章 
      林黃菊梅
      楊奇霖 
      張梅蘭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
告訴之聲明請求准予分割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是以原告主張伊就上開土地應有部分乘以土地面積,
再乘以公告現值計算結果,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1,144,727元(計算式:土地面積217.99㎡×公告土地現值
32,000元/㎡×原告權利範圍32/195=1,144,727元,小數點以下
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3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曾瓊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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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