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49號
原 告 馬祥泰
訴訟代理人 林怡君律師
原告與被告徐豐政、凱密特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
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
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2 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8
0,000 元(先、備位聲明訴訟標的金額均相同),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77,0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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