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285號
CTDV,110,補,285,20210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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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85號
原   告 陳山河 
被   告 莊李執 
      莊麗枝 
      莊志乾 
      莊子函 
      莊鵬霖 
      莊琮琳 
      莊榮樹 

      莊榮瑞 
      石莊月秀

      蘇登讚 
      蘇宏源 
      蘇義龍 
      吳莊秀珠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
土地辦理繼承登記後,協同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4,832元(計算式:土地面
積340.52㎡×公告土地現值1,600元/㎡=544,832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5,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曾瓊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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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