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85號
原 告 陳山河
被 告 莊李執
莊麗枝
莊志乾
莊子函
莊鵬霖
莊琮琳
莊榮樹
莊榮瑞
石莊月秀
蘇登讚
蘇宏源
蘇義龍
吳莊秀珠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
土地辦理繼承登記後,協同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4,832元(計算式:土地面
積340.52㎡×公告土地現值1,600元/㎡=544,832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5,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曾瓊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