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協議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277號
CTDV,110,補,277,2021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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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77號
原   告 A01    年籍資料詳卷
法定代理人 B01    年籍資料詳卷
訴訟代理人 黃韡誠律師
被   告 黃瑞香 
      張琇婷 
      張健德 
      張鈺琪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協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
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
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
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
(最高法院97年度第1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查原告訴之聲
明請求被告間就被繼承人張仁正所遺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遺產分
割協議債權行為,及民國110 年2 月5 日分割繼承之物權行為均
撤銷,被告黃瑞香張琇婷張鈺琪應將上開不動產於110 年2
月5 日以分割繼承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回復為全
體繼承人公同共有。茲以,上開不動產之價額合計為新臺幣(下
同)306,780 元,而原告主張其對被告張健德之債權金額為585,
000 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06,780 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3,310 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10 年度救字
第37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7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附表
┌──┬───────────────┬─────┬─────┬────┬───────┐
│編號│地號/ 建物          │面積(㎡)│ 公告現值 │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 │
│  │               │     │(元/ ㎡)│    │(新臺幣:元)│
├──┼───────────────┼─────┼─────┼────┼───────┤
│1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03.91  │4,900   │1/2   │254,580 元  │
├──┼───────────────┼─────┴─────┼────┼───────┤
│2  │高雄市○○區○○路00○00號  │建物課稅現值104,400元 │1/2   │ 52,200 元  │
├──┼───────────────┴───────────┴────┼───────┤
│  │                              合計│306,780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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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