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已為相對給付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267號
CTDV,110,補,267,2021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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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67號
原   告 王老得 

被   告 林金燕 
      林粉快 
      林采儀 
      李怡嫻 

      林淑惠 
      林燕翎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已為相對給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00 元(即原
告所主張之得受利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 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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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