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67號
原 告 王老得
被 告 林金燕
林粉快
林采儀
李怡嫻
林淑惠
林燕翎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已為相對給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00 元(即原
告所主張之得受利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 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