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68號
CTDV,110,補,168,2021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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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68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   告 謝金純即謝史英之繼承人

      謝見清即謝史英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本院108 年度司執字第9783號強制執行事件
於民國110 年1 月20日所製作分配表次序12最高限額抵押權新臺
幣(下同)4,000,000 元之債權額、次序11併案執行費32,000元
,應予剔除,依原告主張剔除上開債權試算後,原告得受償之金
額為347,918 元(含執行費、債權本金及利息),而原告依原分
配表得受償之金額為3,075 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44,
843 元(計算式:347,918 元-3,075 元=344,843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3,7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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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