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5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遵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杜連發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10 年4 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
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88,9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4,63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碩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