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簡字,110年度,54號
CTDV,110,簡,54,202105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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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5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遵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杜連發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10 年4 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
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88,9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4,63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碩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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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