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06年度,60號
TYDV,106,消債清,60,2017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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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清字第6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郭孟真
代 理 人 趙興偉律師
壹、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清算之聲請。
貳、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租屋之必要性為何?
二、陳明於本件清算聲請前2 年內及至目前是否有受領政府相關
  補助或津貼。如有受領,並須提出該部分之存摺入帳明細或
  證明(如補助函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裕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念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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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