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審訴字,110年度,256號
CTDV,110,審訴,256,20210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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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審訴字第256號
原   告 林季磐 


被   告 麥清港 
法定代理人 麥榮鴻 
被   告 麥莉玲 
被   告 侯重慶 
被   告 陳進裕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連立堅律師
      李淑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查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原請求被
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753,000元,訴訟標的金額
為1,753,000元;原告嗣於民國110年4月21日具狀擴張訴之聲明
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2,766,890元,訴訟標的金額為2,766,89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423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8,424元,
尚應補繳9,9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擴張部
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曾瓊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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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