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0年度,118號
CTDV,110,司催,118,2021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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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118號
聲 請 人 林泉  
聲請人因支票遺失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3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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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10年度司催字第11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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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付款人 │帳號 │ 票面金額 │ 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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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蘇雲雀│臺灣新光│0736-30 │22,000元 │110年5月5日 │AZ0423679 │
│ │ │商業銀行│-1000641│ │ │ │
│ │ │路竹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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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聲請人請待本裁定公告「滿3個月後」,於屆滿翌日起算 3個月內 (註一),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 (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院於民國 (下同)107 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 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5 月1日起3個月內,即至遲於同年7月31日前(宜提前 數日申請,以免期間計算錯誤而蒙受逾期的不利益)向法 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 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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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