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7230號
CTDV,110,司促,7230,2021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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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7230號
 
債 權 人 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債 務 人 郭姵岑(原名:郭貴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柒拾肆萬參仟柒佰柒拾參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貳拾萬伍仟玖佰參拾捌元,及
  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㈢新臺幣玖萬貳仟陸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
  五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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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