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7194號
債 權 人 博愛皇第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賴育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森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大樓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大樓主任委員當選證明
文件影本及管理費收取依據之住戶規約。
二、請提出債務人黃森煌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
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若無法提出債務人之
戶籍謄本時,請提出所有權人黃森煌之第一類建物謄本。
三、請釋明自民國110 年2月1日起計算利息之依據?(按民法第
229第1 項、第2項規定,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
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
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
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
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