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7083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謝孝晴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呂仲軒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債務人呂仲軒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並提出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
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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