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7067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興達港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郭木村
代 理 人 施錦川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淮鈞(原名:林靜宜)、薛世琪(原名:薛裕
年)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債權新台幣3,196,066 元,依借據所載,債務人薛世琪
僅為一般保證人,則請求債務人薛世琪共同給付之依據為何
?如聲明有誤請更正聲明為:「債務人林淮鈞應給付新台幣
3,196,066 元及…,如對債務人林淮鈞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
果時,由債務人薛世琪給付之。」
二、承上,如聲明有誤,請補聲請費新台幣500 元(按非訟程序
採定額徵收標準,係以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之
標的核計徵收聲請費。本件聲請人請求債務人林淮鈞、薛世
琪分別給付新臺幣3,196,066元、210,964元及其利息、違約
金,自應分別繳納非訟程序之聲請費各500元,合計1,000元
,聲請人聲請時僅繳納500元,應補納500元)。
三、請確認債權新台幣3,196,066 元之利息及違約金為何?( 依
貴會提出之借據所載,本件僅有約定利息,另依帳款明細所
載借款利率為1.49﹪,另借據第六條所載,違約金…逾期六
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即0.149 ﹪);逾期超
過六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即0.298 ),計付違
約金。則利率表所載之利率是否有誤)
四、請確認債權新台幣210,964 元請求利息及違約金是否有誤?
(依貴會提出基準利率表所載為2.427 ,則是否應更正為自
民國110 年2 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
年息2.6697( 即2.427*1.1﹪=2.6697)﹪ 計算利息,暨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計算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2.91
24 (即2.427×1.2=2.9124)﹪計算利息,暨按上開利百分之
二十計算違約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