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6951號
CTDV,110,司促,6951,20210517,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6951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 理 人 李裕吉 
債 務 人 沈張秋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玖萬零玖佰參拾貳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參萬貳仟參佰貳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
  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