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6852號
CTDV,110,司促,6852,2021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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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6852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吳中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伍仟肆佰捌拾叁元,
  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
  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相對人於民國93年8月4日間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5萬元整,
  約定於100 年8月4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7.5%計付。詎料,
  前開借款屢經催討皆未清償,相對人僅繳納本息至民國96年
  2月3日止。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
  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
  有附呈之撥款記錄及帳務資料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
  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
  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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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