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6818號
CTDV,110,司促,6818,2021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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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6818號
 
債 權 人 大方藝彩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瑞美 


債 務 人 黃靜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仟玖佰玖拾玖元,及違約金
  新臺幣壹仟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請求之原
  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
  1 項第2 款、第3 款、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
  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
  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
  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亦有明定。次按違約金,除當事人另
  有訂定外,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其約定如債
  務人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時,即須支付違
  約金者,債權人除得請求履行債務外,違約金視為因不於適
  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所生損害之賠償總額,民法
  第250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賠償總額預定性之違約金,乃
  以該違約金作為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之損害賠償總額之預
  定(或推定)。當事人有損害賠償總額預定性違約金之約定
  時,如債務人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時,債
  權人除得請求債務人履行原債務及支付違約金外,不得再請
  求債務人支付或賠償因債務不履行而生之其他債務。
四、經查,債權人以其受讓第三人豐宏數位國際有限公司對債務
  人之分期付款買賣價金為由,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
  由分期付款約定書第八條約定:「申請人及其連帶保證人發
  生任何逾期清償…,同意支付依分期餘額百分之十計算之違
  約金。」內容觀之,債權人與債務人並未約定該違約金之性
  質,依民法第250條第2項規定,其性質應視為損害賠償總額
  預定性違約金。債權人與債務人既有損害賠償總額預定性違
  約金之約定,債權人並據此請求債務人給付前揭違約金即1,
  000元(計算式:9,999元×1/10=1,0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揆諸前揭判決意旨,債權人自不得更請求遲延利息賠償
  損害。則債權人請求遲延利息,與上開說明不符,應予駁回
  。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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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方藝彩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豐宏數位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