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6814號
CTDV,110,司促,6814,202105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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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6814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 理 人 李榮春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易漢宇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依貴公司提出放款往來交易明細所載,記帳日00000000,類別:
收息,起息日00000000,收息迄日00000000,應繳22,725、1,77
6 ,實繳金額22,725、1,776 ,與貴公司請求之利息起算日及違
約金起算日不符,請釋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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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