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6814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 理 人 李榮春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易漢宇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依貴公司提出放款往來交易明細所載,記帳日00000000,類別:
收息,起息日00000000,收息迄日00000000,應繳22,725、1,77
6 ,實繳金額22,725、1,776 ,與貴公司請求之利息起算日及違
約金起算日不符,請釋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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