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6808號債 權 人 聯倉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學萬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總晟傳播有限公司、許志勇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二、貴公司請求之維修費用,是否業經保險公司理賠,如是,理 賠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單據。三、請提出事實及理由所載債務人總晟傳播有限公司應負連帶 賠償責任之相關文件。四、債務人許志勇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五、債務人總晟傳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