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6808號
CTDV,110,司促,6808,2021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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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6808號
債 權 人 聯倉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學萬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總晟傳播有限公司、許志勇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貴公司請求之維修費用,是否業經保險公司理賠,如是,理
  賠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單據。
三、請提出事實及理由所載債務人總晟傳播有限公司應負連帶
  賠償責任之相關文件。
四、債務人許志勇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五、債務人總晟傳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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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倉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總晟傳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傳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