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6531號
CTDV,110,司促,6531,2021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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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6531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 務 人 柯素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柒佰參拾陸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八點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十三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違約金最高以九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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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