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6472號
CTDV,110,司促,6472,2021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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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6472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曾文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肆仟陸佰叁拾伍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十日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一點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十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之
  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二百七十日為限,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曾文献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借款期
  間自108年6月21日起,按月償還本息。
 ㈡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契約書貳、其他約定事項中第
  二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案
  經債權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
  約之事實,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㈢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
  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以維債權,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懇請鈞院
  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
  人仍在監,懇請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實感德便。
  聲請人(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更名為凱基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併此敘明,謹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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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