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6377號
CTDV,110,司促,6377,2021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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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6377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方俊斌 


代 理 人 黃雪燕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蘇炳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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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