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626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黃清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叁仟柒佰捌拾肆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萬壹仟捌佰伍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十
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黃清境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
00000 ,卡別:,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
務人至民國110 年04月18日止累計13,784元正未給付,其中
11,854元為消費款;730 元為循環利息;1,200 元為依約定
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
應給付如上項一所示之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
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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